早在2013年10月,國務院頒發(fā)的國發(fā)〔2013〕41號《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文件中,就提出了“盡快取消32.5復合水泥產品標準,逐步降低32.5復合水泥使用比重”的指導性意見,在全國水泥行業(yè)中掀起了軒然大波,引起了業(yè)內的廣泛質疑。為此,國家標準化委員會在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于2014年12月份,以第二號修改單的形式,在GB175-2007《通用硅酸鹽水泥》標準中,取消了32.5復合水泥,保留了32.5R復合水泥,并從2015年12月1日起實施,暫時平息了水泥行業(yè)內的質疑風波。
2016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發(fā)布了國辦發(fā)﹝2016﹞34號《關于促進建材工業(yè)穩(wěn)增長調結構增效益的指導意見》文件中,進一步提出了“停止生產32.5等級復合硅酸鹽水泥,重點生產42.5及以上等級產品”的要求。為此,2017年9月25日,國家工信部發(fā)布了“以第3號修改單的形式取消32.5R強度等級的復合硅酸鹽水泥(PC32.5R)”的公示。公示中說明取消的理由是“32.5等級復合硅酸鹽水泥(PC32.5和PC32.5R)存在比較突出的混合材種類和摻量超出標準范圍的問題,取消復合32.5等級水泥有利于遏制不按標準使用混合材種類和不按標準控制混合材摻量的亂象,有利于消除混合材種類不明、摻量不準對混凝土及制品質量的隱患。”
我認為,公示中提出的取消理由極不充分。為此談一下個人看法,供關心此事的同行們和有關部門領導參考。
一、復合硅酸鹽水泥的發(fā)展歷史
我國的復合硅酸鹽水泥標準,首次發(fā)布于1981年。1991年進行第一次修訂,標準代碼為GB12958-1991,1999年進行了第二次修訂。2007年我國在重新修訂水泥標準時,將GB12958《復合硅酸鹽水泥》與GB1344《礦渣硅酸鹽水泥、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粉煤灰硅酸鹽水泥》,一起合并到GB175《硅酸鹽水泥、普通硅酸鹽水泥》中去,形成了我國現行的GB175-2007《通用硅酸鹽水泥》國家標準。在我國的通用水泥標準中,共有六大水泥品種。在這六大水泥品種中,只有礦渣、粉煤灰、火山灰、復合水泥這4個品種設置了32.5強度等級水泥的標準。
在多年的生產實踐中,由于32.5礦渣硅酸鹽水泥的生產成本高,企業(yè)基本上不生產了。而粉煤灰、火山灰這兩個32.5水泥品種,因水泥使用性能方面的問題,市場不愿意接受,企業(yè)也很少生產。而32.5復合硅酸鹽水泥,因標準中允許摻入的混合材種類,涵蓋了礦渣、粉煤灰、火山灰三大通用水泥的混合材種類,因而大大改善了水泥的施工使用性能,滿足了各種工程的需要,逐漸得到了用戶的青睞。尤其是將復合水泥標準納入到GB175-2007《通用硅酸鹽水泥》標準以后,更加異軍突起,目前基本上取代了32.5礦渣、粉煤灰、火山灰水泥,占踞了我國水泥生產和使用市場的大半壁江山,成為我國水泥行業(yè)生產量最大,各項建設工程用量最多的主導產品。盡管目前市場上對32.5復合硅酸鹽水泥褒貶不一,但其生產量和使用量最大,是不容置疑的事實。
二、32.5強度等級水泥不是落后產品
其實,現在的32.5等級水泥產品,相當于上個世紀70年代以前的500號高標號水泥。我國水泥標號等級的劃分,與我國水泥強度檢驗方法的改變有密切的關系。
1977年以前,我國水泥強度檢驗方法是“硬練法”,當時水泥標號劃分6個檔次,分別為:200#、250#、300#、400#、500#、600#水泥。
1977年以后,我國的水泥強度檢驗方法改為“軟練法”,取消了200號水泥標準,仍將水泥標號劃分為了6個檔次,分別為:225#、275#、325#、425#、525#、625#水泥。此時“軟練法”的425號水泥,對應“硬練法”是500號水泥。
1999年,我國的水泥檢驗方法與國際接軌,采用“ISO”檢驗法。修訂水泥標準時,將水泥標號分5個檔次,分別為:32.5、42.5、42.5R、52.5、52.5R水泥。此時“ISO”檢驗法的32.5號水泥,對應“軟練法”是425號水泥。
從上述我國水泥標號劃分的演變過程來看,可以說現在用“ISO法”檢驗的32.5號強度等級水泥,相當于1999年以前“軟練法”檢驗的425號水泥,也就是1977年以前“硬練法”檢驗的500號水泥。而1977年以前,500號水泥就是那個年代的高標號水泥了,主要用于當時國家經濟建設的各項重點工程,難道現在就可以作為落后產品退出歷史舞臺啦?
三、盲目取消32.5復合水泥是違背市場經濟規(guī)律的
30多年的生產和使用實踐證明,32.5復合水泥在我國已經深入人心、家喻戶曉、廣泛使用,已經滲透到我國的各項經濟建設中去了。不管是水泥生產企業(yè)還是建筑施工單位,32.5復合水泥一直是占主導地位的。
我國每年生產和使用的32.5復合水泥,起碼占全國水泥總產量的50%以上,占各種品種32.5水泥的90%以上。為什么水泥企業(yè)愿意生產該品種,消費者愿意使用該品種,不是水泥企業(yè)強買強賣造成的,而是市場需求決定的。如果我們沒有足夠的科學論證,講不出令人信服的理由,就迫不及待的提出取消32.5復合水泥標準,是違背市場經濟規(guī)律和循序漸進發(fā)展規(guī)律的,對此是要負歷史責任的!
如果我們僅靠行政命令來取消32.5復合水泥的產品標準,是說不過去的:為什么市場已經認可和接受的32.5復合水泥標準要取消,而不受市場歡迎的其他品種32.5水泥,卻還要繼續(xù)保留?這不是與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讓市場在資源配置過程中起決定性作用”的觀點相悖嗎?
四、取消32.5復合水泥的理由不充分
公示中提出取消32.5復合水泥的理由是由于“32.5等級復合硅酸鹽水泥(PC32.5和PC32.5R)存在比較突出的混合材種類和摻量超出標準范圍的問題”。因此取消復合32.5水泥后,有利于遏制不按標準使用混合材種類和不按標準控制混合材摻量的亂象,有利于消除混合材種類不明、摻量不準對混凝土及制品質量的隱患。我認為這些理由太牽強附會。如果說水泥企業(yè)不按標準使用混合材種類,不按標準控制混合材摻量,而且摻入的混合材種類不明,摻量又不準,這就是要取消復合32.5水泥的理由,豈不是天大的笑話嗎?
且不說GB175-2007標準中,已經對復合水泥的混合材種類和摻入量都有明確的規(guī)定。就說我國每年生產的32.5復合水泥總量中,新型干法企業(yè)要占絕大部分(水泥粉磨站占的比例其實很小),難道這么多年來,這些大集團企業(yè)也在不按國家標準違標生產嗎?這豈不是把責任都推給了所有水泥企業(yè)嗎?現在每年的各種建筑工程質量事故中,到底有多少事故是由32.5復合水泥所造成的呢?有關部門進行過統計分析嗎?能夠拿出令人信服的數據嗎?如果拿不出來,這些取消的理由豈不是臆斷嗎?
實事求是講,有些企業(yè)不按GB175-2007水泥標準使用混合材種類,混合材摻量超標,這些現象確實是存在的,但畢竟是少數,且大部分發(fā)生在水泥粉磨站。但是我認為,這僅屬于質監(jiān)部門在監(jiān)管方面不到位的問題,或者是企業(yè)的質量意識不強,在生產過程質量控制方面把關不嚴的問題。如果我們水泥企業(yè)的質量意識都不強,都在亂作為,不按國家標準亂摻入混合材種類,隨意增加混合材摻入量,且質監(jiān)部門也不作為,不去監(jiān)管,睜一只眼閉一只眼,那我們單純取消這個水泥品種的標準有用嗎?豈不是因噎廢食嗎?
我國各級行政監(jiān)管不到位是不容否認的現實。如果我們只取消復合32.5水泥,而保留其他品種的32.5水泥的話,鑒于市場已經認可和接受了復合32.5水泥的現實,可以預計,全國相當一部分水泥企業(yè)(包括新型干法企業(yè))將在一夜之間,把復合32.5水泥的包裝換一個標準中保留的品種去銷售而已。這樣豈不是會引發(fā)全行業(yè)造假?將使各級質量監(jiān)管更加困難,防不勝防。而且消費者今后也可能無法知道自己買的到底是什么品種水泥,無法準確的進行各種混凝土的配比,從而誘發(fā)各種建筑工程事故,將引發(fā)更多更大的社會不安定問題。如果真的發(fā)生這種情況,我們去取消復合32.5水泥標準,還有什么意義呢?因此,我們應該在如何加強監(jiān)管上下功夫,而不應該在取消標準上想辦法。
再說,是否應該取消復合32.5水泥標準,是技術層面上考慮的事情,我們應該按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去操作。如果違背客觀規(guī)律,不尊重科學,采用行政的手段去強行取消,必將引起水泥行業(yè)和社會動蕩。
綜上所述,目前在各方面條件都不成熟的情況下,就迫不及待提出取消占全國水泥產量50%以上的復合32.5水泥產品標準,是不嚴肅的決策,是嚴重脫離我國實際情況的。這樣做,不僅達不到化解水泥過剩產能的目的,反而不利于節(jié)能減排,不利于環(huán)境保護,不利于工業(yè)廢渣的綜合利用,不利于提高建筑施工質量,不利于廣大農村市場和小城鎮(zhèn)的經濟建設,不利于提高水泥行業(yè)和建筑行業(yè)的經濟效益。操之過急,操作不當,不僅達不到效果,反而引發(fā)各種矛盾,將適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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