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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如何應對混凝土銷售合同中“不合理條款”
如何應對混凝土銷售合同中“不合理條款”
來源:砼商網編輯部 作者:砼商網編輯部 發布日期:Oct 17, 2017 閱讀次數:2389 收藏 打印 

北京市混凝土協會曾整理發布過混凝土銷售合同中違法公平競爭原則的“不合理條款”的表現形式以及內容。

下面逐條為您解讀“不合理條款”,并提出相應的解決思路。

一、付款約定的“霸王條款

“1.施工期間,施工方向混凝土供應方支付貨款的依據是按雙方結算價款的比例進行支付,但在合同中,對于結算節點卻沒有明確的工程進度及時間約定。”

該條涉及未明確結算節點問題。

簽訂前:明確時間節點。

簽訂后:A.簽訂補充協議,明確時間節點;B.通過停供等私力救濟手段;C.通過訴訟手段要求支付貨款。

“2.施工方向混凝土供應方支付貨款視建設方資金撥付情況而定,如建設方不能如期向施工方撥付工程款,導致施工方資金不到位的,施工方也無法及時向混凝土供應方支付混凝土貨款,混凝土供應方應給予理解,并承諾不因此對施工方遲供、緩供、停供混凝土,影響工程施工進度。”

該條涉及雙方付款以第三方付款為條件,且不能停、緩供問題。

簽訂前:據理力爭,告訴對方將其與他人的合同風險轉移到我方的不合理性。

簽訂后:通過私力救濟手段,停供、緩供。

“施工方因資金困難,需延期支付混凝土貨款的,一是不得堵門、不得停供、不得起訴,雙方發生債權債務不得轉讓第三方,否則視為自動放棄債權;二是不得因此影響混凝土供應影響周期,否則混凝土供應方需承擔全部責任。”

該條涉及“不得起訴“、”不得轉讓債權債務”的問題,本身違反法律強制規定,無效。

“鑒于目前建筑市場的實際狀況,施工方不能保證建設方的資金能按時足額到位,混凝土供應方應表示理解與寬容,并愿意與施工方一起承擔資金壓力。

施工方任何緩付、遲付混凝土貨款的情況出現時,均不計取利息。”

第二條第三款和第四款規定盡管不利于混凝土供應方,但雙方基于意思自治作出這樣的約定,就應當遵守,因此實踐中很難處理。

“3.如果工程建設方破產或出現其他不可預見的因素,造成施工方已經無法全部或部分得到工程款,施工方亦將不會支付混凝土供應方貨款,所造成的損失按照所完成的工程量的比例共同承擔,即使混凝土供應方的結算數額已經獲得施工方的簽認。”

此條規定類似于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處理意見參考第二條第一款規定。

“4.在混凝土貨款支付上合同約定的支付節點不合理。體現在工程至主體結構封頂后一段時間內,開始支付第一筆混凝土貨款。混凝土剩余貨款(10%-40%)在工程整體竣工驗收合格兩年后付清。”

第四條涉及附條件的付款規定。

簽訂前:修改條件。

簽訂后:通過訴訟手段,以合同實際無法履行為由解除合同。

“5.混凝土供應方供應的結構工程之外的輔助工程,包括臨建、土方護坡、施工道路等部位,在工程竣工時施工方與混凝土供應方辦理完畢全部結算后支付貨款。”

第五條涉及附條件的付款規定。處理意見同第四條。

“6.以實物(如房屋、材料等)折款后沖抵混凝土貨款作為條件,決定是否簽訂合同。”

第六條規定屬于以實物抵款。若不同意,則在簽訂前修改。

二、合作價格的“霸王條款”

“1.混凝土單價包括貨物價款、稅金。運輸費、裝卸費、試驗費等,還包括售后服務及其他市場價格上漲等的各種風險費用,如原材料市場價格調整,合同單價不作調整。”

第一條屬于市場風險控制,不算是霸王條款。

“2.混凝土供應方應承擔混凝土單價包括貨物價款、稅金、運輸費、裝卸費、試驗檢驗費等。合作期間,如遇市場價格調整的情況,上漲時混凝土供應價格不做調整,下降時混凝土供應價格給予相應下調。”

該條規定顯失公平。

簽訂前:修改條件

簽訂后:訴訟手段,合同顯失公平,可訴請撤銷,但有1年除斥期間限制。

“3.合同執行期間價格的調整依據為北京市工程造價信息公布的混凝土材料價格,造價信息價格出現變動,上下幅度超過一定比例,進行不對等的價格調整。”

該條規定顯失公平。

簽訂前:修改條件,將“不對等”改為“公平”。

簽訂后:訴訟手段,合同顯失公平,可訴請撤銷,但有1年除斥期間限制。

三、結算方面的“霸王條款”

“1.墊層、防水保護層、臨設、道路、二次結構部分,按圖紙結算或按混凝土實際供應量打折后的比例進行結算。

2.改擴建項目、別墅項目、道路修繕項目等,按圖紙結算。

3.工程主體部位,圖紙量與小票量對比,取絕對值小的方式進行結算。

4.按圖紙量打折后的比例,確認工程最終結算金額。”

第一條至第四條,屬于圖結問題。

簽訂前:約定票結,引入國標GBT14902-2012。

簽訂后:已選擇圖結,無其他調整辦法。

“5.合同中對于結算節點和結算時間約定不明確。”

第五條涉及結算節點和時間不明確

簽訂前:明確結算節點和時間。

簽訂后:A.簽訂補充協議,明確時間節點;B.通過停供等私力救濟手段;C.通過訴訟手段要求支付貨款。

“6.因惡劣天氣、施工方施工組織原因造成澆筑終止施工的,現場尚未澆筑的混凝土全部由混凝土供應方自行處理(最好的結果是供需雙方各承擔1/2,造成巨大浪費和環境污染)。”

該條款規定顯然不利于混凝土供應方,建議簽訂時修改條件。

“7.圖紙部位以外損失的混凝土,不計入結算總量(如澆筑過程中浪費的混凝土,跑漲模、泵送管內余留的混凝土等)。”

該條款規定顯然不利于混凝土供應方,建議約定票結,引入國標GBT14902-2012。

四、其他霸王條款

“1.合同版本及價款手續規范問題

《混凝土買賣合同》為施工方自行版本,且不得進行任何修改,作為簽訂合同的必要條件。

合同簽訂標號外使用的混凝土,不給辦理認價手續。”

第一條屬于格式條款的規定,建議加上,便于法院直接認定為格式條款。

“2.合同爭議解決

外阜施工企業在京承接的工程,混凝土合同中有關正義解決的訴訟地為施工方工商注冊地。”

該條屬于約定管轄問題。約定到對方企業所在地管轄,將增加訴訟成本,同時也容易受地方保護主義影響。

簽訂前:增加其他合同履行地。

“3.合同生效問題

對于合同簽字人、或其他事項委托授權人,不給出具書面授權委托書、不提供加蓋企業公章的企業資質文件。

不予明確合同簽訂的生效時間;混凝土供貨完畢后材給予簽訂合同或仍不簽訂合同;”

第三條涉及合同生效問題。實際上沒有授權委托也不存在什么問題,直接蓋公章就好。但能夠出現書面的授權委托更好,因為即使公章是假的,也能用授權委托證明。第二款涉及簽訂時間不明確,后期可通過合同履行進行佐證。

“4.道路運輸及安全相關問題

混凝土供應方對本公司車輛人員進行安全管理,對進入施工現場后發生的所有安全事故承擔全部責任。

工程施工期間,混凝土供應方對混凝土供應而引起的現場周邊交通、環保、擾民等問題,需承擔全部責任。

因交通管制、限行等情況延誤供應,追究混凝土供應方的賠償責任。”

第四條第一款約定不明確,不符合法律規定,無效。

第二款是關于侵權責任的約定,對外約定無效,對內是責任的分擔問題。第二款約定屬于顯失公平,可訴請撤銷。

“5.合作責權不對等問題

合同中關于違約的處理、處罰或者損害賠償嚴重不對等。

強制混凝土供應方承擔其他依照法律法規不應由供方承擔的質量責任和義務等。”

第五條屬于合作權責不對等的兜底條款,無法提出具體的解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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