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政府投資條例》正式開始施行。這個《條例》有多大的執行力?
1、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準的政府投資項目,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該《條例》專門規范政府投資行為,是我國政府投資領域第一部行政法規。
1、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2、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并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3、項目建成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
4、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5、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5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官網發布“關于做好《政府投資條例》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
1、全面清理不符合《條例》的現行制度。
對政府投資方向、資金籌措、投資方式、決策程序、投資計劃、概算控制等方面違反《條例》的內容,一律要統一到上位法的規定上來。
有關規定的主要內容違反《條例》的,應當予以廢止;
個別條款與《條例》不一致的,應當進行修訂;
2、清理范圍:與政府投資相關的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都應納入清理范圍。
3、進度要求:
自2019年7月1日之日起,政府投資管理規定與《條例》規定和精神不一致的,一律停止執行,相關工作以《條例》規定為準。
國家和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要于2019年7月1日之前,確定需要清理的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清單及清理意見;
2019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修訂、廢止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12號
《政府投資條例》已經2018年12月5日國務院第3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李克強
2019年4月14日
政 府 投 資 條 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范政府投資行為,激發社會投資活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政府投資,是指在中國境內使用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
第三條 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國家完善有關政策措施,發揮政府投資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鼓勵社會資金投向前款規定的領域。
國家建立政府投資范圍定期評估調整機制,不斷優化政府投資方向和結構。
第四條 政府投資應當遵循科學決策、規范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 政府投資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
國家加強對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約束。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第六條 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采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應當符合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有關要求,并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
國家通過建立項目庫等方式,加強對使用政府投資資金項目的儲備。
第七條 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國務院的規定,履行政府投資綜合管理職責。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履行相應的政府投資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履行相應的政府投資管理職責。
第二章 政府投資決策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期財政規劃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結合財政收支狀況,統籌安排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規范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
第九條 政府采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以下統稱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當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按照政府投資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報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批。
項目單位應當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保證前期工作的深度達到規定的要求,并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以及依法應當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投資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在線平臺),使用在線平臺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手續。
投資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列明與政府投資有關的規劃、產業政策等,公開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的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并為項目單位提供相關咨詢服務。
第十一條 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關領域專項規劃、產業政策等,從下列方面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一)項目建議書提出的項目建設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分析的項目的技術經濟可行性、社會效益以及項目資金等主要建設條件的落實情況;
(三)初步設計及其提出的投資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以及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審查的其他事項。
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項目單位并說明理由。
對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規模較大的政府投資項目,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中介服務機構評估、公眾參與、專家評議、風險評估的基礎上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第十二條 經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核定的投資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
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的,項目單位應當向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要求項目單位重新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三條 對下列政府投資項目,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需要報批的文件和審批程序:
(一)相關規劃中已經明確的項目;
(二)部分擴建、改建項目;
(三)建設內容單一、投資規模較小、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
(四)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
前款第三項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規定。
第十四條 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三章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
第十五條 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對其負責安排的政府投資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對其負責安排的本行業、本領域的政府投資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劃。
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應當明確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及規模、建設工期、項目總投資、年度投資額及資金來源等事項。
第十七條 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采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準或者投資概算已經核定;
(二)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的,已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應當和本級預算相銜接。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經批準的預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第四章 政府投資項目實施
第二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應當符合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建設條件;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
國務院規定應當審批開工報告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按照規定辦理開工報告審批手續后方可開工建設。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實施;擬變更建設地點或者擬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
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應當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或者投資概算核定部門核定;涉及預算調整或者調劑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并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
政府投資項目結余的財政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回國庫。
第二十六條 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擇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資項目,委托中介服務機構對所選項目進行后評價。后評價應當根據項目建成后的實際效果,對項目審批和實施進行全面評價并提出明確意見。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投資主管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采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如實報送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二十八條 投資主管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信息共享機制,通過在線平臺實現信息共享。
第二十九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政府投資項目檔案管理,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文件、資料存檔備查。
第三十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以及監督檢查的信息應當依法公開。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績效管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等事項,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超越審批權限審批政府投資項目;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予以批準;
(三)未按照規定核定或者調整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概算;
(四)為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安排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五)履行政府投資管理職責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二)未按照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三)轉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資資金。
第三十四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蛘咄V菇ㄔO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經批準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
(二)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者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三)未經批準變更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
(四)擅自增加投資概算;
(五)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
(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準的政府投資項目。
第三十五條 項目單位未按照規定將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文件、資料存檔備查,或者轉移、隱匿、篡改、毀棄項目有關文件、資料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國防科技工業領域政府投資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根據本條例規定的原則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關于做好《政府投資條例》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
發改投資〔2019〕79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以下簡稱《條例》)已于近日頒布,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條例》是我國政府投資領域第一部行政法規,是長期以來我國政府投資實踐的科學總結,是在貫徹新發展理念、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過程中的重要立法成果。這部法規的頒布和實施,對于依法規范政府投資行為、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益、激發社會投資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了促進《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貫徹實施《條例》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條例》專門規范政府投資行為,是繼《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之后投資領域又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規。它解決了我國政府投資管理缺乏上位法,現有規章、規范性文件權威性不足、指導性不夠、約束性不強的問題,對落實新形勢下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投資工作的新要求、解決實踐中的突出問題,作出有針對性的制度安排。加強《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有利于堅持市場化方向、進一步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正確把握政府投資的功能定位、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有利于貫徹高質量發展要求、依法做好防風險和補短板工作,更好發揮政府投資在優化基礎設施供給結構、提升基礎設施供給能力中的作用;有利于落實全面依法治國要求、將政府投資管理納入法治軌道,推進政府投資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手段提高政府投資工作能力;有利于規范政府投資資金和項目管理,依法推進資金統籌使用和項目科學決策、嚴格監管,切實提高政府投資效益。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充分認識貫徹實施《條例》的重大意義,認真組織做好學習、宣傳和實施前的準備工作,并在實際工作中切實貫徹《條例》的各項規定。
二、加強《條例》培訓和普法宣傳
(一)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抓緊組織學法培訓。發展改革部門作為投資主管部門,履行政府投資綜合管理職責,必須率先學好《條例》。2019年7月1日之前,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對委機關和各省級發展改革委相關處室組織一次集中培訓;各省級發展改革委負責對本機關和市、縣兩級發展改革部門投資管理相關崗位工作人員輪訓一遍。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學用結合,廣泛開展多種形式的學法活動,并在相關學習培訓、考核和考試中將《條例》作為重要內容,不斷提高依法履職能力,確?!稐l例》各項規定和要求得到嚴格執行。
(二)引導有關單位和企業加強法規學習。鼓勵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和承擔相關領域政府投資資金與項目管理、項目建設實施、中介機構管理等工作的部門,通過學習交流、共同組織培訓等形式,提高學習效果。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單位要認真學習、準確掌握《條例》有關規定,依法開展投資建設活動。各金融機構要重點學習《條例》關于政府投資資金籌措方面的規定,增強政府債務風險防范意識。有關行業協會要組織工程咨詢(投資)、勘察、設計、監理、招標代理等單位和人員深入學法,依法規范投資中介服務活動。
(三)面向社會廣泛開展普法宣傳。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結合各類主體、群體實際,向廣大企業和社會公眾廣泛講解、宣傳、普及《條例》有關法律知識。充分運用各類媒體和渠道,創新普法宣傳方式方法,增強社會各界對《條例》內容的知曉度。將配套規章文件制定、重大項目決策建設、復雜問題化解等過程中的公開、公示、公眾參與,和普法宣傳有機結合起來,在普法中推動工作,在解決實際問題中增強普法效果。要把法規的解讀解釋貫穿于政府投資管理業務中,使各類企業準確理解政府投資的功能定位、激發社會投資活力;使政府投資項目參建單位自覺遵守投資建設法定程序;使社會公眾依法支持國家建設、依法表達訴求建議、依法開展社會監督。
三、全面清理不符合《條例》的現行制度
(一)清理范圍和主體。與政府投資相關的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都應納入清理范圍。按照“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由制訂部門或牽頭起草部門提出應予清理的制度規定和清理意見。與政府投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由牽頭起草部門或主要執法機關按程序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向同級人大提出清理建議。
(二)清理內容和方式。對政府投資方向、資金籌措、投資方式、決策程序、投資計劃、概算控制等方面違反《條例》的內容,一律要統一到上位法的規定上來。
其中,有關規定的主要內容違反《條例》的,應當予以廢止;個別條款與《條例》不一致的,應當進行修訂。
(三)進度安排和要求。國家和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要于2019年7月1日之前,確定需要清理的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清單及清理意見;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修訂、廢止程序;自2019年7月1日之日起,政府投資管理規定與《條例》規定和精神不一致的,一律停止執行,相關工作以《條例》規定為準。
四、加快《條例》配套制度建設
(一)制定規范履行項目決策職責的制度。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中央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審批職責和程序規定,合理劃分項目審批權限和審批環節,報國務院批準后印發實行。各省級發展改革委要牽頭制訂統一規范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審批職責的規定,并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將出臺的文件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完善政府投資計劃管理制度。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負責安排政府投資的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要制定覆蓋編制、批準、下達和監督實施的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研究制定本級各部門政府投資資金統籌銜接機制。各省級發展改革委要牽頭制定本級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管理制度,保障本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規范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相關制度文件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三)結合貫徹《條例》需要完善其他配套制度。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研究確定可以簡化報批文件和審批程序的項目范圍,并在此基礎上制定分類簡化審批手續的具體辦法。地方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圍繞決策程序、資金安排、建設實施、信息共享、績效管理、事中事后監管等方面有序完善工作機制和管理制度。
五、以貫徹《條例》為契機做好投融資體制改革相關工作
《條例》的出臺既是投融資體制改革的重要成果,也為繼續深化改革提供了法治保障。以《條例》為依據進一步完善政府投資體制,是當前和今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重要任務。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有關方面建立健全政府投資范圍定期評估調整機制,不斷優化投資方向和結構;優化政府投資安排方式,完善政策措施,發揮政府投資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激發社會投資活力;規范融資行為,嚴格依法依規籌措政府投資所需資金,切實防范債務風險;創新服務管理方式,加大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應用力度,按照法定要求盡快完善平臺功能,規范項目賦碼、審批流程和擴展服務類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健全概算審批和調整、竣工驗收等管理制度,推進監管執法隊伍建設,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機制和能力,不斷提高和及時發揮政府投資效益。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結合《條例》的貫徹實施,圍繞政府投資資金統籌規范使用、項目有序合理安排、加強投資計劃與預算銜接、提高項目建設效率等方面,不斷推進制度創新、完善政策和提升管理等各項工作。在貫徹實施《條例》中遇到重大情況,請及時反饋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9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