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體接到群眾舉報稱:2019年6月6日,張北天保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院內發生一起一名工人死亡的安全生產事故并瞞報。為此,記者前往實地進行調查采訪。
據調查,2019年6月6日晚上23點左右,在張北天保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院內,一名工人卸砂石時被車上的砂石掩埋,當場死亡,死者姓名為李剛,今年39歲,妻子蘇愛蓮,有兩個女兒,兩個雙胞胎弟弟,上有60多歲父母,家住高家營鎮陶北營村,天保混凝土有限公司私自賠償了死者家屬85萬息事寧人。
死者的家
11月25日下午,記者來到張北縣宣傳部報到,賈部長接見了記者。之后記者來到張北縣住建局,辦公室陳主任接受了記者采訪,當記者把具體情況和采訪提綱拿給陳主任看后,陳主任說:“沒聽說過這個事故,我看這是在張北天保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院里發生的事故,我們單位是張北天保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主管部門,但是我們管的是混泥土出廠的質量,天保混凝土屬于企業,企業出現事故應該由安監局主管。”記者說:“我先是去了安監局,安監局讓先去宣傳部報道,后來宣傳部說這個公司屬于住建局主管,讓來住建局了解情況。”陳主任說:“出現了這種事兒都會來回推脫。我們確實是行業主管部門,但是行業主管得看管什么,不能說我們是他的行業主管,就什么都管,那是不可能的。”記者問:“那出現安全生產事故的話,就只報到安監局,不報到住建局嗎?”陳主任說:“不報到我們這里。混泥土公司的車拉著混泥土到了施工現場或工地,如果在工地出現了安全生產事故,我們單位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他們也會報到我們單位的。像這種在他們企業院里出現的安全事故,不報到我們這兒,我們只管混泥土的質量,并不管他們產區里的安全生產。”最后陳主任讓記者留下聯系電話,說等給領導匯報下情況,讓領導定下這安全事故跟住建局有沒有關系后再給記者回復,如果有關系會讓局里領導直接和記者聯系。于是記者又來到了張北縣應急管理局,辦公室陳主任接受了記者采訪。陳主任說:“我們這里不知道這起事故,現在管行業必須得管安全,在這個口上發生的事兒,他應該第一時間報給行業主管部門,因為他是歸口企業,報上去后再一級級上報,然后應急管理局協助住建、紀檢、工會、公安等各部門成立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之后,記者多次電話聯系張北縣住建局辦公室陳主任,工作人員均說陳主任不在,表示回來后馬上電話回復記者。記者又電話聯系了張北縣應急管理局辦公室張主任,張主任表示此事故的監管職責是住建局,而不是應急管理局,并把住建局相關的監管職責發給了記者。記者看到張北縣住建局的監管職責有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所屬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監管事項有:1、負責對所屬企事業的安全生產;2、負責商品混凝土攪拌站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張主任說這件事情已經通過政府渠道傳達給了住建局,并表示住建局相關負責人會盡快聯系記者給予解釋說明,截止目前,住建局對此事件無任何回復。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章第九條規定: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第十一條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五章第三十六條規定: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九條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經記者初步調查,在此事故中,張北天保混凝土有限公司并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及時上報到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并公布于眾,而是刻意隱瞞,私自對死者家屬進行了賠償,此行為已違反了《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張北縣住建局和應急管理局究竟哪個是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為何兩部門之間會相互推諉扯皮,是監管缺失還是缺少作為?住建局作為行業主管單位,為何多次推脫對記者所反映的安全生產事故置之不理?張北縣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何時會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把調查結果公布于眾,并對隱瞞不報的責任主體依法進行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