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北京知產法院發布了2016年典型案例,共八大類62案。
其中,“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類”的第10個案例是:
青島科尼樂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訴青島迪凱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一審認為,青島迪凱公司存在許諾銷售,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
判賠358.8萬+2萬合理支出;
當年判賠幾百萬的案子不算小了,但隨后,被二審打臉!
二審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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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諾銷售行為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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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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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證明許諾銷售造成的損失!
撤銷判賠,僅支持2萬合理支出...
咦,判賠清零?!
那還怎么算“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的判決呢?
(二審判決書連接: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dc9612203a0a4292a699a8080010da82)
再后來,該二審判決因為改判了一審經典案例而變成經典案例。
于是,被寫進了案例評析的書里。看點是,“許諾銷售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認定”。
但是,近期最高院再審判決下來了,二審判決又雙叒叕被最高院改判!
358.8萬的侵權賠償又判回來了!!
高院認為,迪凱公司“從事了被訴侵權產品的制造、銷售和許諾銷售行為”。
為什么寫進經典案例評析中的“認定”,又被最高院“不認定”了呢?
關鍵在于,最高院是“從舉證責任和舉證妨礙的角度可以推定凱迪公司存在制造銷售行為”。
具體點就是,迪凱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按照保全裁定提供相關證據(甚至還曾被判處罰款100萬),應當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從而推定上述主張成立。
相反,二審認定的一審的舉證責任分配有誤,并認為二審中提交的銷售證據不屬于該案審理范圍,故而被打臉...
具體看判決,已獲得授權發布。
(部分省略...)
二審法院認為:
再審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