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受能耗雙控、原燃煤炭價格上漲及部分地區執行限電錯峰生產等多重因素影響,水泥、鋼材、混凝土等建材價格持續上漲,全國多地發布建筑材料價格波動風險預警。
10月11日唐山某公司發布通知:自2021年10月11日起,調整產品價格。調價后旗下“北極熊”品牌水泥價格最高達1300元/噸。
建材價格的上漲與否,與施工企業利益息息相關。
10月9日,衡陽發布了建材價格急劇波動風險預警的通知,此外,廣東、湖北、浙江、江蘇、安徽等多地發布建筑材料價格波動風險預警,提醒各大建筑企業在投標報價、合同簽訂、材料采購時充分考慮材料波動因素,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積極防范因價格波動帶來的工程造價風險。
建筑市場材料價格波動風險預警通知
粵標定函〔2021〕188號
各有關單位:
今年下半年,我省建設項目加快復工復產,市場對水泥、砂、石、混凝土、鋼材等基礎性建材的采購用量增加。但近期受交通航道限載限流、各地限電限產以及庫存囤積減少等原因,造成我省部分基礎性建材供應緊張,引發價格快速上漲,其中水泥、鋼材價格均已超過預警紅線5%。
現提醒建設各方密切水泥、砂、石、混凝土、鋼材等基礎性建材價格行情,在投標報價、合同簽訂、材料采購時充分考慮材料波動因素,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積極防范因價格波動帶來的工程造價風險。同時,在價格波動較大的時期內,我站將加大與水泥、混凝土、砂石、鋼鐵等行業協會信息共享和市場價格關注力度,充分利用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平臺發布行情動態和風險提示,為建設各方應對價格波動提供參考依據。
如需了解更多廣東省材料價格詳細情況,請直接登錄我站建立的廣東省建設工程材料價格監測系統免費查看,系統網址:http://cbprov.gldjc.com/gd/homepage。
2021年9月24日
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建筑市場材料價格波動風險預警的通知
自8月底開始,受市場多重因素影響,我市部分建筑材料市場價格行情出現持續大幅攀升,其中水泥、砂、石、混凝土、混凝土制品等材料價格漲幅尤為明顯。希望引起建設各方密切關注,在投標報價、合同簽訂、材料采購時能夠充分考慮材料上漲因素,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積極防范因價格上漲帶來的工程造價風險,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保證工程按期交付使用。
有關建材風險管控的事項請各區局和各有關單位認真按照我局《關于加強建筑材料價格風險管控有關事項的通知》(佛建管函〔2018〕690號)文件要求執行。
2021年9月24日
近期,為落實國家能耗雙控政策,多地實行限電管控,水泥企業錯峰停窯限產導致水泥產量縮減,同時疊加煤炭價格持續上漲等原因,9月以來武漢地區水泥生產企業多次發布價格上調通知,水泥出廠價格漲幅較大,商品混凝土、預拌砂漿等主要建材價格相應也有較大幅度上漲,后期市場仍存在較大變數。
材料價格的波動會對材料供采、合同履行及工程結算等方面產生一定影響。為此,武漢市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管理站提醒建設市場各方主體要根據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2019年6月14日發布的《關于建設工程材料價格風險管控的指導意見》文件精神,增強材料價格風險防范意識,在招標投標、合同簽訂、材料采購時充分預估市場風險,密切關注水泥、商品混凝土、預拌砂漿及相關建筑材料市場價格變化,采取積極有效措施預防和化解風險,保障工程順利實施。
武漢市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管理站將繼續加大調查監測力度,持續密切關注主要建筑材料的市場價格變化,適時發布預警信息或增發價格信息。
2021年9月22日
主要建材價格預警:近期受能耗“雙控”、產能產量“雙減”政策實施以及煤炭價格上漲等因素影響,杭州地區外來水泥產量急劇降低、進入量減少,加上本地需求提升較快,庫存緊張,供需矛盾日漸突出,9月以來,我市水泥連續多輪上漲,累計漲幅210元/噸,目前市場主流品牌P.O42.5散裝水泥報價680元/噸左右。建筑鋼材同樣受到影響,9月以來,市場價格也是一路上行,由月初的5200元/噸漲至目前5800元/噸,漲幅11.54%,且部分規格出現供應短缺現象。隨著“雙減”相關政策進一步嚴格執行,預計供應端將進一步收緊,市場資源也將愈發緊張。請建設各方主體在投標報價、施工合同簽訂、材料采購時,密切關注宏觀政策、需求變化等因素,充分評估市場風險,采取有力措施,積極防范價格上漲帶來的相關風險。
受江蘇能耗雙控及原燃煤炭價格上漲等多重因素影響,我市水泥價格大幅調整,8月份我市42.5 級散裝水泥掛牌價為460元/噸。9月開始,水泥價格呈強化上升趨勢,連續兩次上調,截止9月16日,42.5 級散裝水泥掛牌價為620元/噸,環比上漲35%。從市場反應來觀察,后期仍有上漲的可能,受此影響,我市水泥制品類建筑材料價格將會出現較大幅度上漲。
請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積極采取防控措施,特別是在招投標和簽訂合同時充分考慮材料價格波動因素,注意防范市場風險,盡可能減少由于材料價格波動給企業帶來的經濟損失。
市建管處針對主要建材價格大幅波動發布價格警示
近期,我市建筑鋼材、型材、電線電纜、門窗等主要材料價格出現異常波動,砂石、商品砼等仍在高位運行,且未來價格趨勢難以把控。
為防止因價格波動致使在建、待建工程產生質量、安全問題發生,或因價格風險過大影響建設工期,甚至導致工程爛尾,市建管處造價站及時發布建材價格預警,提醒建設市場各方主體,采取有效措施,特別是在簽訂相關合同時,要把規避市場風險作為重要內容,盡可能減少由于材料價格異常波動帶來的不利影響。并要求各有關單位要從源頭抓好價格風險防控,在招投標階段就要高度重視材料價格風險。尤其是政府投資項目,在編制招標文件時,要嚴格按計價規范要求約定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計算的方法。
同時,市建管處結合省住建廳《關于加強建筑工程材料價格風險控制的指導意見》(建市函〔2021〕507號)有關規定提出了九條貫徹意見。一是明確了建筑材料差價的取定方式;二是明確了可以調差的建筑材料種類;三是明確了不同工程類型的調整周期;四是明確了施工周期材料指導價的計算公式;五是明確了固定總價合同和固定單價合同的可調價差材料數量計算方法;六是明確了計取的材料價差只計取稅金;七是明確了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材料價格風險控制條款的審查方式;八是要求新開工程嚴格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九是明確了貫徹意見的適用范圍。
下一步,市建管處將持續密切關注建筑材料價格動態,及時有效地將價格預警與建設項目現實需求緊密結合起來,使得我市建設項目材料價格方面風險有預警、防范有辦法、計算有依據,為我市整個建筑市場的平穩運行提供可靠的價格信息參考,最大程度消除因材料價格波動而帶來的各種隱患。
云南:2021年9月份水泥產量在8月份產量基礎上壓減80%以上,10—12月全部水泥企業錯峰生產時間不少于40天。水泥企業限電限產,水泥市場供應量驟減,加之煤炭價格高位運行,水泥價格大幅上漲,在成本壓力下商混價格跟進上調,由于原材料價格均連續上漲,資金困難等問題的影響,部分工地停工觀望。
一、云南省混凝土均價累計漲幅80元/方
截至10月11日,云南混凝土C30(含稅,非泵,下同)均價為435元/方,同比去年上漲16.6%。8月31日,C30均價為355元/方,9月16日為360元/方,9月23日為404元/方,10月11日為435元/方,9-10月云南省混凝土均價累計漲幅為80元/方。據百年建筑網數據,昆明、玉溪、普洱、麗江等地漲幅在100-120元/方,其余地區漲幅在60-80元/方。由于水泥價格大幅上漲,在成本壓力下,商混成本跟進上漲。
二、水泥漲幅超300,拉動商混價格上漲
據百年建筑網數據,云南省水泥9月最大累計為330元/噸,最小漲幅為130元/噸。截至目前,百年建筑網云南省15個地區中P.O42.5散裝市場價超過600元/噸的占三成以上,主要是昆明、麗江、迪慶、德宏等地區,其中德宏芒市最高價報價為700元/噸;占比較大的是500-600元/噸為60%,有一半地區價格在550元及以上;500元/噸以下的以下的僅為曲靖地區,P.O42.5散裝基本報價在440-460元/噸。
水泥價格大幅上漲的同時,部分地區水泥產量驟減,據貿易商反饋,九月份近20天的時間沒有給工地供貨;攪拌站反饋現在不是特定的只買某個水泥廠的水泥,而是哪家有水泥就買哪家的,目前仍是缺水泥的狀態,水泥價格上漲是拉動商混漲價的最大因素。
三、商混站出貨量大幅下滑,工地停工現象較多
從百年建筑網調研結果可知:目前各個地區的攪拌站出貨情況較差,與去年同期相比,最大下滑幅度超過98%,其他地區均有50-60%的下滑幅度。
商混站出貨量大幅下滑的原因有以下三點:
1、房建資金回款困難:前期房地產資金暴雷,部分房建項目出現停工限產,攪拌站回款直接受到嚴重沖擊,部分攪拌站選擇少供或斷供。
2、原材料價格大幅上漲,工地為合理控制成本,暫時停工觀望;攪拌站考慮到資金安全情況,選擇性供貨。
3、環保檢查、生物多樣性會議召開等其他原因,在范圍內的攪拌和工地暫時停工。(另外部分地區工地四季度正常趕工期,暫時沒有因為漲價的原因而出現停工現象。)
四、總結
進入十月份云南省一部分地區水泥企業陸續開窯,但庫存仍比較低;另外地區開始進行四季度錯峰停窯,某部分水泥企業庫存高位,某部分水泥企業庫存中下。水泥市場供應情況將有調整,但近期煤炭價、鋼材等原材料價格仍然高位運行,后續云南商混價格是否繼續上漲還有待觀察。
繼續施工,企業利潤明顯減少,甚至虧損;
中止或者終止施工,面臨承擔違約責任的風險。
那么企業應如何應對呢?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和爭議解決過程中,毫無疑問應堅持意思自治原則(私法自治原則),即在約定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須遵從約定優先的原則。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凡雙方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材料價格等風險的承擔范圍、幅度及調整辦法的,應按合同規定條款執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才由法律進行規制和調整。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6號)第三條規定:“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在政府宏觀調控下,由市場競爭形成。工程發承包計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十三條規定:“發承包雙方在確定合同價款時,應當考慮市場環境和生產要素價格變化對合同價款的影響。……”
以上旨在加強施工企業的風險意識,在簽訂合同時應合理預見包括法律風險、價格合理波動風險在內的相關風險。一旦在簽訂合同階段進行了不合理的承諾,會面臨極大的能否履約風險。
當然,也不是說類似合同一旦簽訂,毫無調整的可能。但在此情形下,施工企業的主動權會很弱。在施工過程中若發生了合同簽訂時雙方難以合理預見的外部因素,材料價格產生大幅波動,繼續履約對合同一方存在明顯困難時,為保證建設項目順利實施,施工企業應積極與建設單位協商調整工程造價,簽訂補充協議。
在實務中,有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于價款約定存在約定不明的情形,容易產生爭議。如:固定價還是可調價不明;雖為固定價,但固定單價還是固定總價不明;固定總價或固定單價中風險調整范圍及風險范圍以外合同價款的調整方法約定不明;價款調整方法或變更價款的計算方法僅僅約定為“按實結算”,并沒有具體說明如何按實結算,是按施工企業投標時的價格還是套用定額結算,抑或套用何種定額;工程量、包括安全文明措施費在內的措施費、相關費率如何計取約定不明;就材料價格約定了一個浮動區間,但同時又約定材料價格按工程所在地區主管部門發布的指導價格調整。
關于價款出現爭議時如何處理,相關法規、行政規章及行業規范性文件有明確規定。這些應為雙方處理爭議時必須適用或可以參照的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工程價款結算應按合同約定辦理,合同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發、承包雙方應依照下列規定與文件協商處理:(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有關部門發布的工程造價計價標準、計價辦法等有關規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第9.8.2規定:“承包人采購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應在合同中約定主要材料、工程設備價格變化的范圍或幅度;當沒有約定。且材料、工程設備單價變化超過5%時,超過部分的價格應按照本規范附錄A的方法計算調整材料、工程設備費”。
上述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或行業規范性文件對合同價款約定不明時的法律適用及計價依據作出了規定,但是司法實踐中仍存在爭議,很多需要通過造價鑒定的方式才能得以“解決平息”。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價格條款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應根據法律法規、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運用專業工程的計價依據和方法進行處理。如遇材料價格大幅上漲且雙方尚在友好協商階段,應及時簽訂補充協議,進行價差調整。此外,為盡量減少和避免這方面的爭議,合同價款及調整方式的約定應具有可操作性,用詞要準確、規范,意思表示應具有唯一性。
1、各地行政主管部門價格調差文件的效力
因人工、材料、臺班價格出現持續大幅度的上漲,全國多個省份已出臺文件,就合同中未明確或強行約定承包人承擔全部風險、合同中已經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等表述材料價格上漲風險的,發承包雙方可在協商基礎上調整工程造價,并簽訂補充協議。各地建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出臺的類似文件進行這樣規定的一個重要依據是《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第3.4.1條的規定,該條規定:“ 建設工程發承包,必須在招標文件、合同中明確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其范圍,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范圍。”
這些調價文件的效力如何呢?能否對抗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約定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合同法實施以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即各省市相關部門出臺的相關價格調差文件難以推翻合同雙方的約定,且司法實踐中對此也是持謹慎的態度,往往不以此直接作為判決的依據,除非已經啟動司法造價鑒定程序,造價鑒定機構以此作為造價鑒定的重要依據之一。
2、具體應用
雖有以上的現狀陳述,但這并不意味著《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中的價格調差規定和各地行政主管部門出臺的價格調差文件毫無意義。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有關部門發布的工程造價計價標準、計價辦法等有關規定不能突破當事人的約定,但是在雙方約定不明時,可以參照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有關部門發布的工程造價計價標準、計價辦法等有關規定,作為雙方履行合同的指引和參考,有利于爭議的協商解決。換句話說,在一些項目中,施工企業可以依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布的相關調價文件與建設單位協商談判,要求建設單位調整合同價款。
若由于逾期支付工程預付款和進度款、未及時移交施工場地、未及時提供施工圖紙、逾期提供甲供材料、未辦理建設行政審批手續導致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勒令停工等建設單位原因導致工期延誤,且在該工期延誤期間遇建筑材料價格大幅上漲,則施工企業可以向建設單位主張調整合同價款。《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9.8.3條即規定:“發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誤的,應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合同履行期的價格調整:
1. 因非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計劃進度日期后續工程的價格,應采用計劃進度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兩者的較高者。
2.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計劃進度日期后續工程的價格,應采用計劃進度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兩者的較低者。”2017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7.5.1條亦約定:“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下列情況導致工期延誤和(或)費用增加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延誤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費用,且發包人應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FIDIC《施工合同條件》中亦有類似的約定。部分法院即有類似意見出臺,《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5)3號】第24條即規定:“因一方當事人原因致使工期或建筑材料供應時間延誤導致的建材價格變化風險由該方當事人承擔,該方當事人要求調整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在此情形下,施工企業應收集好由于建設單位原因導致工期順延的證據材料。
總價合同是指發承包雙方約定以施工圖及其預算和有關條件進行合同價款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固定總價合同是指在約定范圍內總價款不再調整的合同。雙方應明確約定合同價款所包含的風險范圍、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以及承包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對于固定總價合同,在建筑材料價格如此大幅上漲的情況下,對施工企業而言極為不利。出現約定范圍的價格波動,相應風險由施工企業承擔。
總而言之,施工企業應進一步增強工程承包風險意識,在招標投標文件、合同文件中,應考慮受國家調控政策影響較大的材料價格,不應盲目壓價。應充分考慮物價上漲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切實履行的影響,明確約定材料價格風險范圍和超出風險范圍的調整辦法。對于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雙方而言,應進行切實保障合同雙方合法權益且符合公平原則的約定,以確保合同得以有效順利履行,盡量實現雙方利益的平衡,達到雙贏的目的。
建材價格大幅上漲,很多施工企業、建設單位都面臨其對正在履行合同所產生影響問題的處理,特別是施工企業。對于自身簽訂的施工承包合同、工程總承包合同、PPP合同、相關建設工程類特許經營合同,施工企業可根據相關合同對于鋼材等建材價格大幅上漲問題處理約定情況,依據、參照、參考以下主要法律法規等規定,考慮是否可與建設單位等合同相對方協商或者提出索賠。必要情況下,任何一方均可依據爭議解決方式提請調解、仲裁或訴訟解決相關爭議。
《民法典》
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百三十三條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2019年12月,住建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印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該《辦法》明確規定,主要工程材料、設備、人工價格與招標時基期價相比,波動幅度超過合同約定幅度的部分,風險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加強風險管理,合理分擔風險。
建設單位承擔的風險主要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設備、人工價格與招標時基期價相比,波動幅度超過合同約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變化引起的合同價格的變化;
(三)不可預見的地質條件造成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四)因建設單位原因產生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具體風險分擔內容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鼓勵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運用保險手段增強防范風險能力。
早在2007、2008年,因人工、材料、臺班價格出現持續大幅度的漲落,全國多個省份已出臺文件,就“合同中未明確或強行約定承包人承擔全部風險”的問題作出明確規定,要求發承包雙方需簽訂補充協議,進行價差調整。
在《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6號)中,有如下規定:
第三條 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在政府宏觀調控下,由市場競爭形成。
工程發承包計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十三條 發承包雙方在確定合同價款時,應當考慮市場環境和生產要素價格變化對合同價款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