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縣一混凝土公司駕駛員楊某伙同他人,里應外合先后14次盜取自己所駕駛的公司車輛內的柴油。近日,玉山縣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楊某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判處被告人顏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經審查,楊某系玉山縣某混凝土公司車牌為贛E318**載泵車的駕駛員。楊某伙同顏某先后14次,用螺絲刀將贛E318**載泵車油箱上的感應器卸下,用抽油管將油箱中的柴油盜出。總計盜柴油860公斤,價值人民幣7220元。
承辦該案檢察官解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職務侵占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行為人與公司人員勾結,利用公司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將該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以職務侵占罪共犯論處”的規定,楊某不僅構成了職務侵占罪,而且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而言,楊某還是該職務犯罪共同犯罪中的主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