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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企業職務侵占罪案例:一念天堂or一念地獄
來源:砼商網 作者:黃清林 發布日期:Jun 11, 2015 閱讀次數:2569 收藏 打印 

由于混凝土行業的入行門檻低、人員流動性大、企業家族式管理不規范等原因,導致許多員工趁機渾水摸魚,以身試法,踏上了不歸路。筆者由于在混凝土行業時間比較長,目睹了許多年輕員工由于意志不堅定等因素,鋌而走險,讓貪欲毀了自己的家庭及未來。

1 職務侵占罪法律的分析

1.1 職務侵占罪的釋義

我國《刑法》第 271 條對職務侵占罪的定罪量刑做出了具體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边@里所說的“侵占”,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利用職務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單位的財物的行為?!肮尽?,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是指進行企業登記從事經營活動的非以公司形式組成的經濟實體,如廠礦、商店、賓館飯店以及其他服務性行業。

構成本罪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2)行為人必須具有侵占本單位財物的行為,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且數額較大的行為,如經理將應為本單位的財產收入轉到個人帳戶或者私自送給他人;會計人員將公司收入不入帳,據為己有等。(3)利用職務的便利,主要是指行為人利用其在本單位中所擔任的職務形成的便利條件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

案例1:馬某犯職務侵占罪一案 人民法院判刑五年

被告人馬某,在某混凝土公司任業務員期間,負責其公司與江蘇省某建筑有限公司的業務往來。2008年 5 月,被告人馬某到江蘇省某建筑有限公司要回該公司支付給其所在公司貨款金額為 50 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一張,后私自轉讓給不相識的沈某,兌換現金 45 萬元。除2008 年 6 月退還本公司 10 萬元外,余款用來自己購房裝修,拒不歸還公司。案發后,經人舉報被告人馬某被抓獲歸案。 審理中,被告人馬某于 2009 年已將40 萬元貨款退還公司。 根據以上事實和證據,法院以職務侵占罪判處被告人馬某有期徒刑五年。

案例2:共同侵占單位財產 三人依法被判刑

王某系某公司質量部攪拌樓操作員,在工作期間,王某結識了任該公司調度員的董某和任該公司業務部業務員的李某。2007年 3 月份,李某找到董某與王某,商量利用三人的職務便利,從企業盜竊混凝土出去賣后分錢,得到董某、王某的積極響應。隨后,李某、王某、董某陸續將該公司生產的商品混凝土偷出去賣,價值24 萬余元。公司發現后,就向公安機關報了案。2007 年 8 月,被告人王某、董某、李某三人分別被公安機關抓獲。

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三被告人無視國法,身為公司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公司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職務侵占罪,系共同犯罪,應予以懲處。法院依法以職務侵占罪,分別判處王某、董某、李某有期徒刑5 年、7 年、7 年。

案例3:貨款收回不上交 私自揮霍被判刑

劉某原系某混凝土公司的業務員,從 2004年 1 月至 2005 年,采用以客戶的名義書寫假收條的手段充賬,將收回的 7 萬余元的貨款裝入自己的錢包,把該筆款項據為己有。后經公司核實后,劉某還拒不承認,后報案,經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劉某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單位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非法所得7 萬余元予以追繳。

案例4:以公司名義借款后攜款潛逃構成職務侵占罪

甲混凝土公司職員張某在工作中負責保管公章,并有權使用公章與他人簽訂合同。2003年,張某私自以公司名義,使用公章向乙公司借款 20 萬元后,攜款逃走。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利用職務的便利,以甲公司的名義向乙公司借款,而后攜款潛逃。乙公司在簽訂借款合同中沒有過錯,其認為張某是在履行職務,自己是借款給甲公司,而非借款給張某個人,有權要求甲公司賠償損失。因此,張某的行為侵占的客體是甲公司的財物所有權,客觀上利用了其在公司擔任的職務的便利,其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甲公司有權向張某索賠。

案例5:購假發票報差旅費被判二年六個月

馬某為某混凝土公司行政小車司機,2000 年至2002 年,他多次向他人購買假路費發票,拿到單位報銷。不到兩年時間,馬某就騙取公司差旅費共 9 萬多元。 經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馬某身為公司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以使用虛假發票報銷的方法,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故依法判處被告人馬某有期徒刑2 年 6 個月。

案例6:用單位電話狂打色情電話 構成職務侵占罪

王某是某混凝土公司生產部調度室調度員,因為單位夜間生產需要,由調度員輪流值班,由于單位離王某家很近,有時同事還讓其代替值班。王某一個月間利用單位電話打色情電話的費用共計1 萬多元。王某身為單位職工,主觀上為滿足個人私欲而故意私打單位電話,其實施犯罪行為是利用在單位值班的便利條件,客觀上其行為造成了單位 1 萬多元的經濟損失。因此,王某的行為符合職務侵占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構成職務侵占罪。

案例7:農民工攜貨款逃跑 被判職務侵占罪

柴某在某混凝土公司打工。2010 年 9 月間,因擅自開車將所在單位車撞壞,公司花費修理費1000 余元,老板因此遲發其工資,柴某懷恨在心。同年 10 月某日下午,柴某從本單位司機郭某手里要走收款憑證,收取貨款 22000 元后離開公司。

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柴某作為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被告人柴某自辯因老板扣發工資生氣所為之,既不能否定對其職務侵占罪的定性,亦不能作為對其量刑的酌定從輕情節,遂以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1 年 6 個月。

案例8:挪用公款被判職務侵占罪案例分析

沈某,某混凝土公司總經理,職業經理人。2003年沈某所在混凝土公司從原杭州市某分行營業部貸款 80 萬元人民幣。沈某利用其職務便利,于次日擅自決定將其中 50 萬元人民幣劃出,代其私營企業歸還欠款,未還。

2005 年沈某利用其職務之便,擅自截留繳納給公司的房租、廣告費等計人民幣10 萬多元,并將該款劃入其個人開辦的公司,占為已有。案發后贓款被如數追回。最后法院依法分別以挪用資金罪,判處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 5 年;以職務侵占罪,判處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6 年,兩罪并罰。

2 挪用資金罪

挪用資金罪(刑法第 272 條),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span>

2.1 構成要件

2.1.1 客體要件

指所侵害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資金的使用收益權,對象則是本單位的資金。所謂本單位的資金,是指由單位所有或實際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貨幣形式表現出來的財產。

2.1.2 客觀要件

指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3 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 3 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具體地說,它包含以下兩種行為:

(1)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 個月未還的。這是較輕的一種挪用行為。其構成特征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主管、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而挪用本單位資金,其用途主要是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但未用于從事不正當的經濟活動,而且挪用數額較大,且時間上超過3 個月而未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挪用本單位資金 1 萬元至 3 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行為人只要具備上述三種行為中的一種就可以構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時具備。上述挪用資金的行為必須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具有管埋、經營或者經手財物職責的經理、廠長、財會人員、購銷人員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調配、使用、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將資金挪作他用。

(2)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雖未超過3 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 3 個月以及超過 3 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只要數額較大,且進行營利活動或非法活動的就構成犯罪。所謂“營利活動”主要是指進行經商、投資、購買股票或債券等活動。所謂“非法活動”,就是指將挪用資金用來進行走私、賭博等活動。這里的“數額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是指挪用本單位資金5000 元至 2 萬元以上的。

2.1.3 主體要件 

這里指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具體包括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工。上述的董事、監事和職工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三是上述企業以外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職工,包括集體性質的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另外在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所有其他職工,以及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

2.1.4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為,主要可從以下兩個方面分析:

其一,挪用本資金的數額。這是衡量挪用本單位資金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一個重要方面,對于挪用單位資金罪中“數額較大,超過3 個月未還的”、“雖未超過 3 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這兩種情形來說,“數額較大”是構成犯罪的必備要件。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是否達到“數額較大”,就成為區分一般的挪用本單位資金的違法違紀行為和挪用單位資金罪的重要標準之一。對于挪用單位資金罪中“進行非法活動的”這種情況,雖然本法并未規定數額上的要求,但是,從有關的司法解釋的精神來看,挪用數額很小,社會危害性不大的,并不作為犯罪,而只是作為一般的違法違紀行為處理。

其二,挪用本單位資金的時間。這是衡量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另一個重要方面。對于本罪中“數額較大、超過3 個月未還的”這種情況而言,“超過 3 個月未還”就是構成挪用資金罪的必備要件。在這種情況下,挪用本單位資金是否超過 3 個月未還,就成為區分一般的挪用本單位資金的違法違紀行為和挪用資金罪的界限的重要標準之一。對于挪用資金罪中“雖未超過3 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進行非法活動的”這兩種情況,雖然本法中并無時間長短的要求,但是,如果挪用的時間很短,造成的社會危害性不大,可以作為本法第13 條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況,不認為是犯罪,作為一般的挪用本單位資金的違法違紀行為處理。

3 總結

在目前混凝土企業中許多業務員鋌而走險,把收來的應收款截留不上交公司,挪用資金進行其他的營利行為特別要關注。處罰犯本罪的,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具體包含三種情況:

(1)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 個月未還的;但未用于營利或非法活動。關于“數額較大”,最高檢、公安部確定的標準是“1 萬元至 3 萬元以上”;

(2)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所謂“營利活動”主要是指進行經商、投資、購買股票或債券等。關于“數額較大”,最高檢、公安部確定的標準是“1萬元至 3 萬元以上”。本行為沒有挪用時間長短的規定。

(3)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進行非法活動的。所謂“非法活動”,如將挪用來的資金用來進行走私、賭博等活動。根據刑法字面理解,沒有規定挪用的時間和“數額”,即只要挪用,不管數額都構成犯罪。實際上,有關司法解釋還是規定了數額,最高檢、公安部確定的標準是“5000元至 2 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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