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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界】“一帶一路”國際工程承包與投資政治法律風險初探
“一帶一路”國際工程承包與投資政治法律風險初探
來源:互聯網 作者:君士 發布日期:May 13, 2016 閱讀次數:3200 收藏 打印 

導語:企業到國外投資和承接工程,就像是進入一個并不熟知的世界的冒險。

2013年9月和10月,習近平主席在訪問哈薩克斯坦和印尼時提出了“一帶一路”的偉大戰略構想。2015年3月2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務部聯合發布了《推動共建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愿景與行動》,系統勾勒了“一帶一路”戰略的路線圖。在“一帶一路”戰略的建設過程中,基礎設施互聯互通是優先領域,投資貿易合作是重點內容。目前,許多企業和國內多個省市已經為此制定了具體的落實措施。這為中國工程企業“走出去”實現國際化帶來重大機遇,實際上,自“一帶一路”戰略提出后,中國企業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投資和工程項目已經明顯增多。當然,在國際經濟貿易中,往往是機遇與挑戰并存,我們在看到機遇的同時,也要看到“一帶一路”工程項目面臨的風險。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投資與承接工程的中國企業包括工程企業,應當特別注意相關風險特別是政治風險和法律風險的管控。否則,就會為企業海外投資和工程項目留下隱患,一旦風險發生,輕者可能導致項目利潤減少或項目虧損,重者甚至會導致項目的巨額虧損,使“機遇”變成“陷阱”。在這方面一些企業曾經有過教訓。

本文僅就“一帶一路”國際投資與國際工程項目面臨的政治法律風險做一些初步探討,希望能有所啟發。

一、“一帶一路”國際工程項目涉及的國家

“一帶一路”涉及哪些國家?國家權威機構并沒有給出官方的清單。根據國家發改委西部開發司巡視員歐曉理先生的解釋,國家并沒有“一帶一路”的官方清單,“‘一帶一路’的建設是開放的,只要大家有興趣都可以參與進來”,“我們希望以后有更多的朋友能夠加入”。并且,他針對“一帶一路”涵蓋“60多個”國家的說法回復說,現在是有60余個國家表現出積極興趣,但說只包括60多個國家之不準確的,“也許給大家都帶來了好處,60多會變成70多、80多個”。商務部綜合司副司長宋立洪也表示,“一帶一路”是開放包容的,我們不設國別范圍,不搞排他性的制度設計,好事大家商量著一起辦,各施所能,各施所長,實現互利共贏,互利互惠,來惠及沿線國家更多的人。因此,“一帶一路”對于中國來說是進一步對外開放的國家戰略,對沿線國家或者感興趣的國家則是中國提出的一個互利共贏的、開放的倡議。

根據上述意見,我們的“一帶一路”戰略是一個開放的設計,有興趣的國家都可以參與。當然,按照目前較為普遍的觀點,從地理上來說,“一帶一路”沿線涉及的主要國家至少包括65個,即東南亞11個國家,西亞北非南歐18個國家、南亞8個國家、中亞5個國家、獨聯體7個國家、中東歐16個國家。這些國家是“一帶一路”戰略直接涉及的國家。盡管每個國家都有特殊的國情,中國企業在投資和承包項目之前都必須進行詳細的個案分析,但是,從整體上了解“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風險也是非常必要的,可以讓中國企業從宏觀上和整體上理解國家“一帶一路”戰略構想,更主動的參與“一帶一路”戰略的建設,促進企業“走出去”,實現國際化,實現企業的轉型升級。為論述方便,作者暫以“一帶一路”沿線65個國家為例,對于“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相關政治與法律風險進行宏觀分析。

二、政治風險與法律風險的含義

(一)什么是國際投資與國際工程項目面臨的政治風險?

政治是指政府、政黨、社會團體和個人在內政與國際關系方面的活動。政治可以分為“政”和“治”,“政”就是國家的國際關系、政體、政黨、政策、大政方針;“治”就是國家政黨、政府怎么樣治理國家,政策、方針、政策與法律如何實施。國際工程項目面臨的政治風險,是指工程所在國政府、政黨、社會團體和個人在內政與國際關系方面的活動或變化,對工程造成不利影響的可能性。這些政治風險主要包括國家政治體制風險,政府選舉或更換、立法變化、司法環境與行政執法政策變化等風險。具體來說,國際投資與國際工程項目面臨的政治風險主要包括中國與所在國關系風險、戰爭與國家內亂風險、國家體制風險、政府或政黨換屆風險、法律變更風險、國家司法環境狀況風險、國家政府經濟和信譽風險、國家征收風險等。

(二)什么是國際工程面臨的法律風險?

法律是由立法機關或國家機關制定,國家政權保證執行的行為規則的總和,包括憲法、基本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規、技術標準規范和地方性法規等規范性文件。當然,各國因為法律傳統與法律淵源不同,其表現形式也會有所不同。國際投資與國際工程項目面臨的法律風險,是指與工程所在國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或其變更給工程項目所帶來的風險。具體來說,國際投資與國際工程項目面臨的法律風險包括對工程所在國行政法律、民事法律、相關刑事法律規定不了解或違法的風險、工程所在國法律法規變化帶來的風險、對與工程有關的國際條約、國際慣例不熟悉的風險等等。

三、“一帶一路”國際工程項目面臨的政治法律風險分析

(一)“一帶一路”國際工程項目面臨的政治風險

1.中國與所在國關系風險

中國企業“走出去”到“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投資或承接工程項目,應當考慮我國與工程所在國的關系。一般來說,如果我國與所在國關系良好,甚至有傳統的友好關系,當地人民對于中國人民也抱有良好的感情,那么對于中國企業在當地投資或承接工程項目是非常有利的。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中,多數都和我國有友好關系,但是也有部分國家與我國有領土和其他方面糾紛。在“一帶一路”沿線65個國家中,至少有7個國家與我國有領土或海洋爭議或者聲稱有爭議。當然,并不是說有爭議就不能做生意,有的國家雖然與我國有爭議,但是仍然保持良好的關系,愿意協商解決爭議,一般也不會影響中國企業在當地投資或承接項目,如馬來西亞。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也有少數國家的個別領導人為了選票需要或其他目的敵視中國,煽動仇華情緒,如菲律賓現政府,這可能會增加中國企業投資或承接項目的風險。

還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在友好國家承接項目,也要簽好合同,約定清楚權利和義務,“親兄弟,明算賬”。在投資和承接項目與實施項目的過程中,中國企業還應當秉承“重質量,守信譽,互利雙贏”的原則,維護和發揚相互之間的友誼和良好關系。否則,即使是良好關系也會逐步惡化,以至于產生不信任,為承接和實施項目帶來額外的風險,這些方面我們一些企業是有教訓的。

2.戰爭、內亂與恐怖主義風險

“一帶一路”沿線65個國家中,有些曾經遭受或者正在遭受戰爭或內亂的危害,比如伊拉克、敘利亞、阿富汗、烏克蘭、緬甸等國家,也有十多個國家存在戰爭或內亂的威脅。同時,恐怖主義組織在中東、北非和中亞等地異?;钴S,并逐步延伸到其他許多國家,如參與打擊恐怖組織的國家?!耙粠б宦贰毖鼐€國家中,有些國家深受恐怖活動之害。今年11月20日,中鐵國際3名高管在馬里首都巴馬科麗笙酒店恐怖襲擊事件中不幸遇難,再次為我們敲響了警鐘。孔子說,“危邦不入,亂邦不居”,對于正在或可能遭受戰爭或內亂威脅的國家,中國企業應當謹慎評估是否應當進入該國家市場,如果決定進入,應當就如何防范戰爭、內亂和恐怖活動風險制定相應的預案。

3.國家體制風險或政府換屆與黨爭風險

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中,有的國家是君主專制政體,絕大多數是議會共和和多黨競選政體,這些國家存在者許多政治風險。對于君主制國家來講,國家政策與法律容易受君主個人的影響,隨意性較強;對于議會民主和多黨競選政體國家來講,很容易導致意見不一致,決策效率低下的問題,也會因為政黨之爭把國家的工程項目作為攻擊對方的目標,使中國投資人或承包商成為犧牲品,對于議會民主制度不成熟的國家更是如此。

4.國家司法環境狀況風險

根據“透明國際”2014年國家腐敗情況排行榜,“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有40多個國家的得分在50分以下,約占70%,也就是說,這些國家在司法環境、執法環境、依法行政方面,仍然嚴重地存在著效率低下和貪污腐敗的情況,這給中國投資人和工程承包商帶來更多的不確定性。如果中國企業采取商業賄賂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不僅損傷中國企業與中國國家的名譽,而且企業還可能會收到嚴厲的法律制裁。2015年,根據非政府組織的的統計,“一帶一路”沿線65個國家中多數國家的法治指數,如阿富汗、柬埔寨、巴基斯坦、緬甸、伊朗、埃及、吉爾吉斯斯坦、烏克蘭、摩爾多瓦等國家分值都偏低,這意味著許多國家在法治透明度、遵守法律的嚴格程度、執法和司法的公正性方面都存在這較大問題,司法環境狀況不容樂觀,這為中國企業在當地投資和承接工程帶來更大風險。

5.政府資信和守約風險

根據IMF等國際組織的統計,“一帶一路”沿線65個國家中,大多數國家的經濟發展還比較落后,其中最不發達國家有8個,發展中國家占49個,發達國家僅有8個。如果按照2014年人均GDP計算,人均GDP超過1萬美元的國家為23個,占1/3多一點;并且有些國家不僅經濟發展程度落后,而且經濟規模小,財政支付能力差,這會為他們支付建設工程工程款帶來更大風險。對于以帶資方式包括以買方信貸和賣方信貸承包的工程來講,借款人或投資人會面臨較大的風險,對于以PPP形式承接的工程項目來講,風險就更大了。在發生政府資金短缺、經濟危機、政權或政黨交替等情況時,也時有宣布協會無效或合同解除、延遲付款等情況的發生。如2015年2月,由于當地國政府變動,某中國企業在南亞某國的項目被暫停。新政府稱,暫停項目的原因是,上屆政府被指在此項交易中違反當地法律、規避環保要求。因此,暫停該項目進行調查。

6.國家征收風險

國家征收風險是指東道國政府對外國投資人在當地的企業資產實行沒收、征用或國有化的風險。在這種情況下,雖然當地國政府可能會給予中國企業的一定的補償,但是一般很難彌補其實際損失,仍會造成重大風險;也有的情況下,當地國政府雖然沒有公開宣布直接征用企業的財產,但是采取其他措施阻礙中國投資人對投資的財產或股權進行有效控制、使用和處置,這在實際上也已經構成國家征收。如2015年1月27日,希臘新政府宣誓就職當天,就宣布停止向中遠集團及其他4家競購者出售該國最大港口比雷埃夫斯港的股份計劃,并將重新評估中遠購股協議。后迫于外界壓力,希臘新政府才表示,尊重與中遠已達成的協議,并對執行合同義務持嚴肅態度。

(二)“一帶一路”國際工程項目面臨的法律風險

中國承包商到“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投資和承接工程遇到的另一個巨大風險就是法律風險。俗話說,“入國問禁,入鄉隨俗”,其中“入國問禁”主要就是說要了解目的國的法律規范和相關規定。具體說,工程所在國的法律風險主要涉及到以下幾個方面:

1.對于投資目的國或工程所在國的法律表現形式不熟悉

我們知道,按照法律傳統和表現形式不同,世界各國的法律體系可以分為不同的法系?!耙粠б宦贰毖鼐€國家眾多,這些國家幾乎涉及所有的法系,其中,影響最大最為重要的是英美法系、大陸法系、伊斯蘭法系等。這幾大法系各有不同的特點。如果不了解這些國家法律的特點,又不利用律師等專業的社會資源提供專業的服務,則企業在該國進行投資和承接項目往往就帶來很大的風險。

“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民事法律會存在一定的共同之處,不像行政法差異那么大。如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文萊、馬來西亞、新加坡、斯里蘭卡、菲律賓等東南亞和南亞國家為英聯邦國家或原為英國殖民地,其法律特點和英國法更為接近。俄羅斯、烏克蘭、白俄羅斯、格魯吉亞、阿塞拜疆、亞美尼亞和摩爾多瓦、波蘭、立陶宛、愛沙尼亞、拉脫維亞、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斯洛文尼亞、克羅地亞、波黑、黑山、塞爾維亞、阿爾巴尼亞、羅馬尼亞、保加利亞、哈薩克斯坦、烏茲別克斯坦、土庫曼斯坦、塔吉克斯坦和吉爾吉斯斯坦等國,有的是原蘇聯的加盟共和國,有的與俄羅斯地緣相近,因此其法律體系與俄羅斯法律更為接近。伊朗、伊拉克、土耳其、敘利亞、約旦、黎巴嫩、以色列、巴勒斯坦、沙特阿拉伯、也門、阿曼、阿聯酋、卡塔爾、科威特、巴林和埃及等中東和北非國家,因為都是傳統的穆斯林國家,其法律受伊斯蘭教傳統影響較大,也具有許多相同的特點。盡管如此,每一個國家由于歷史和國情等不同,其法律仍然具有較大的特殊性,特別是行政法,因此,如果計劃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投資或承包工程,既要了解宏觀的形勢,也應當對每個國家的法律進行細致的研究和個案分析。

2.對工程所在國行政法律不熟悉的風險

每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政府都要對建設工程項目包括外國企業在當地投資或承接工程項目進行行政管理。行政法是政府對投資項目與工程項目進行管理的職責依據。工程所在國有些國家特別是大陸法國家有比較明確的成文的行政法法律法規,但是,在一些英美法系國家,許多法律規則是通過案例法來體現的。我們說要了解“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法律,其中很重要的就是要了解工程所在國有投資的行政法。行政法是強制適用的法律,如果不了解“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行政法律有關外國投資與建設工程的規定,中國企業幾乎寸步難行。上述行政法包括工程所在國選擇承包商的法律、工程所在國關于工程市場準入方面的法律、對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質量、安全、節能、環保、消防等的法律、工程所在國的勞動法、會計法、稅收法、海關法、外貿法、外匯管理等方面的法律等。

3.對工程所在國民事法律不熟悉的風險

除了行政法以外,在國際投資合同或國際工程合同中都會包括法律選擇條款,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選擇適用于合同的實體法律,以明確和約束當事人在簽約、履約過程中之間的實體權利和義務。根據目前的國際投資和國際工程的實踐,絕大多數項目都是選擇適用工程所在地的法律。因此,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投資或從事工程建設,必須對當地民事法律的相關規定進行了解,這些法律包括合同法、侵權法、擔保法、物權法、公司法、保險法等。如果不了解當地民事法律的規定,中國投資人或承包商就會在不知不覺中違反當地法律的規定,發生業主違約或違法也不知道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導致其違約、侵權、違法或者在對方違約、侵權、違法使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4.與投資與工程有關的國際條約、慣例不熟悉的風險

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投資和承包工程還必須了解與工程所在國和工程項目投資和建設相關的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和國際工程實踐中的習慣做法。因為國際投資與承包工程是一種跨國的經濟行為,除了會受到當地法律約束以外,有時還會收到相關國際條約、國際慣例,甚至行業國際習慣做法的約束和影響。

“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都加入過一些多邊或雙邊的國際條約,承認一些國際慣例,尊重行業內國際習慣做法,如果能夠熟練掌握與投資和工程有關的國際條約、慣例和行業國際習慣做法,則容易被投資目的國和工程所在國的國家所接受,也能夠使自己的利益得到相應的保護。同時,中國是WTO的成員國,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中有51個國家也加入了WTO,因此,在跨國投資和承接工程項目時應共同遵守WTO的相關規則。另外,截至目前,中國已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中的東盟10國、新加坡與巴基斯坦等12個國家簽署自由貿易協定,在相關國家進行投資和承接工程應當遵守協定中的相關內容。

國際投資與工程承包還會涉及到相應的國際慣例與國際投資與國際工程的實踐做法,如與國際貿易、國際結算與擔保、國際貨物運輸等有關的UCP600、URDG758、INCOTERMS2010、Hague-Visby Rules、HamburgRules等,企業也應當了解并熟練掌握。同時,中國企業應當掌握國際投資、國際工程中常用的標準合同文本,如FIDIC合同、NEC合同、AIA合同等。

5.投資目的國與工程所在國法律變更的風險

國家法律會隨著相關國家形勢變化和國際環境變化等原因而發生變更,工程所在國法律變更會為中國企業帶來較大風險,基礎設施項目、公用建筑項目等是政府項目,受法律法規的影響更大。“一帶一路”沿線大部分國家是發展中國家,許多國家法治并不完善,經濟發展變化較快,法律變更時常發生。投資項目與工程建設一般涉及的資金額較大,對于PPP項目來說,更有賴于法律的穩定和政府的信用,如果遭遇法律變更則對項目影響很大。建設工程項目的投資回收和建設周期一般歷時較長,PPP項目更是如此,遭遇法律變更的可能性較大。因此,中國企業對項目所在國法律變更帶來的風險必須予以充分的評估,并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予以管控。

四、“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投資與工程項目政治風險與法律風險管控建議

中國工程企業要利用“一帶一路”國家戰略“走出去”,實現企業轉型升級和國際化進程,必須首先要解決好企業在海外面臨的政治與法律風險,為此建議企業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企業應制定“走出去”戰略,并應考慮政治與法律風險的防控

國家“一帶一路”戰略為中國企業“走出去”實現國際化創造了更好的大環境,也為投資和承接項目提供了相應的資金、稅收等方面的便利,對準備“走出去”的企業來講是大利好,但是企業不僅要考慮眼前利益,也要考慮長期發展。企業“走出去”不應僅是一時心血來潮的盲目之舉,而應當進行戰略考慮,制定企業“走出去”戰略,明確企業長期發展的定位、方向、策略和步驟等戰略問題。企業在制定“走出去”戰略時,不僅要看到利好的機遇,也應當考慮到“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投資和工程承包存在的巨大風險,包括政治與法律風險,不能不顧企業情況和條件,一味跟風,或者僅為了自己輸出產能,而不考慮所在國的需求,而是應當認真研究分析國際國內形式和企業自身的具體情況,制定符合本企業特點的“走出去”戰略,使企業“走出去”戰略與國家“一帶一路”戰略以及所在國需求相符合。

(二)要建立科學的風險管控機制,全過程管控企業海外投資與工程承包的政治法律風險

企業家又是冒險家,利潤常常與風險并存,利潤高的市場和項目,往往風險也大,但是冒險不等于莽撞蠻干,企業還應當善于識別、評估風險,事先防范好風險,并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及時控制風險,在風險發生之后,妥善化解風險。但是,對于防范風險的不能僅靠個人的責任心,而應當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風險管控機制并嚴格執行,科學有效的風險管控機制能構有效地防范和化解企業經營過程中的風險,包括政治與法律風險。

1.企業應建立簽約前合同風險的識別與評估制度

識別項目風險包括項目的政治法律風險是管理和控制法律風險的前提和基礎。企業應當建立項目風險識別、分析和采取管控措施的制度。對于“走出去”的業務,企業首先應當建立合同等法律文件評審制度,并根據具體的經營業務制定每一風險類別評估認定的標準,企業相關部門和人員應當據此對經營合同等法律文件進行識別和評估,并提出防范風險的意見和方案,最終將此落實到合同條款之中。

通過合同管理、授權管理等制度是控制企業經營風險包括企業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投資承接項目遇到的風險,是企業最常用并非常有效的手段。企業應當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制訂科學的合同管理流程,設計合理的合同評審程序,合同全過程從合同前期經營、文本起草、合同談判、合同評審簽署、合同修改、文本歸檔管理等各個重要的合同管理階段,避免和減少經營管理過程中的合同風險。企業還應建立嚴格的授權管理制度,實行分類分級授權,對于海外項目和海外分支機構的簽約履約的權利依法予以約束,避免出現海外項目的失控。

2.制定對外擔保、投資等制度,控制擔保、投資等重要經濟活動政治法律風險

對外投資、擔保是企業法律風險最為集中的經濟活動,一些企業因為亂擔保、亂投資、不注意控制相關風險,導致法律糾紛時常發生,嚴重影響企業的生存和發展。中國企業到“一帶一路”沿線65個國家進行投資或承接工程項目,風險多、風險大,風險也更為復雜,如果不注意控制,后果也更為嚴重,因此,建議我國企業對于風險較大的投資、擔保等重要經濟活動包括海外投資、融資和提供擔保,必須制定相應的制度和流程,進行嚴格審核與管理,以控制這些風險集中的重要經濟活動的風險,包括政治和法律風險。

3.控制國際投資與工程履約過程中的政治法律風險

企業一般比較注意簽訂合同前的合同評審,對于合同簽訂之后履約過程中的出現的風險往往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在實踐中我們發現許多合同糾紛是因為合同執行不規范導致的,國際投資和國際工程實施過程不同于國內項目,風險點更多,依照合同履行更為重要,因此,企業不能認為項目簽約就萬事大吉,還應當加強合同履約過程中的政治法律風險控制。建議企業借鑒跨國工程公司的經驗,加強履約管理,實行項目法律顧問制度,對項目合同履約過程進行全過程管理,保證執行過程的符合合同約定,同時,企業還應加強合同簽訂后分包商、供應商合法性和合規性管理。

4.企業應制定常用國際投資與國際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企業不僅要熟悉國際通用的標準文本,也應制定公司自己的常用合同的示范文本,這樣一方面可以方便業務人員起草合同,更重要的是可以通過采用公司示范文本,大幅降低企業海外投資和承接國際工程項目過程中的風險,包括政治和法律風險。

(三)要培養和引進能夠幫助企業管控海外項目政治法律風險的國際化人才

企業“走出去”、實現國際化就要擁有國際化的人才。企業“走出去”到“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投資和承接工程項目不同于在國內進行相應的經營活動,其所遇到的風險更多、更復雜、更棘手,這就需要企業具有一批能夠幫助企業管控跨國項目風險的國際化人才。毋庸諱言,國際項目管理能力和企業風險控制能力一直是我國企業的短板,主要原因就是缺乏外語好、懂技術、會管理、有跨文化視野的國際化人才,包括進行風險管控的國際化人才。對此,企業可以采取措施注意從企業內部選拔培養相應的管理人才,也應從全球市場引進相應的高素質人才。前一段時間,我參與了幾家大型中央和地方企業對國際工程項目經理和后備項目經理、國際工程市場開拓管理人員的高層培訓,這些企業還是很有遠見的。

(四)要考慮政治與法律風險,把握“走出去”的節奏

“一帶一路”沿線65個國家在經濟發展階段、政治體制、法律狀況、地理狀況、社情國情等方面完全不同,需求也不一樣,面臨的風險也不相同,企業在指定“一帶一路”策略和方案時,絕不能不要四面出擊,也不能貪大求快,而應當根據自己的情況,選好市場,有所為有所不為,還要掌握住“走出去”節奏,由小到大,循序漸進,量力而行。我認識的一家外企的高管,他曾和中國工程企業有過合作。他談到中國企業在國外承接的一些項目,風險大,報價低,有的在投標報價時就沒有利潤,甚至有虧損,他不理解為什么這樣的項目中國企業還要承接呢。他說的情況確實存在,這當然可能有其他原因,但是也反映出我國一些企業存在貪大求快的心理。最近幾年中國企業在海外投資和承接項目發生的巨額虧損的情況,在一定程度上也說明了這個問題。因此,中國企業“走出去”,包括到“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投資或承接建設工程項目,應當考慮自己的承受能力和風險管控能力,不應一味貪大求快,急于求成,為了在海外拿項目不惜一切代價,不然,欲速則不達,反而為企業帶來許多不必要的風險。

(五)要善于運用國際通行糾紛解決方式化解投資與工程承包遇到的政治與法律風險

“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投資與承接工程項目時發生糾紛是常有的情況,如果不能得到公平合理解決,就會導致投資人或承包商的損失。如果能夠熟練掌握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方式,就能夠使投資糾紛得到公平合理解決,最大程度的保護中國企業的利益。根據對外投資與國際工程的實踐經驗,解決國際投資或工程合同糾紛主要通過三種方式:友好解決、調解和訴訟或仲裁。

1.友好解決

友好解決,即是當事人直接通過友好協商或談判的方式解決。這種方式簡單、直接,無需借助第三方,并且不破壞當時之間的合作關系,因此,在糾紛發生后,是當事人首先要采取的方式實際上絕大大部分糾紛也是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的。但是,作為到他國進行投資或承接工程的中國投資人或承包商,在使用有好解決的方式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一是企業要有較強的談判能力。如果沒有較強的談判能力,本來就處于弱勢地位的中國企業,往往更難在談判桌上取得好的結果。二是要做好準備。在談判之前應當熟悉談判資料和情況,事先制定好談判方案,并組織好談判的團隊。三是及時將談判成果落實到文字上,形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

2.調解

調解即是在雙方信任的第三方的主持下,通過其居中協調,或提出條件建議和方案,達成雙方一致認可的糾紛解決結果。適用調解方式解決糾紛需要注意的主要問題:一是調解應當堅持雙方自愿的原則;二是雙方選擇的主持調解的第三方應當專業和權威;第三是調解達成一致后,雙方應當簽署書面和解協議,如果雙方已有或能達成仲裁協議,當事人可以請求仲裁庭依據和解協議的內容制作調解書或者裁決書。四是應當明確,如果雙方不能達成調解協議,在仲裁中都不能引用對方在調解過程中的任何陳述、意見、觀點或建議,以及書面材料作為其請求、答辯或者反請求的依據。

3.國際仲裁

國際投資與工程糾紛一般不應選擇項目所在國的法院或仲裁機構進行訴訟或仲裁,而應當選擇國際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因為通過國際仲裁方式解決投資爭議往往更為公正。適用國際仲裁方式解決國際投資爭議需要注意一下一個問題:一是選擇具有良好聲譽的國際仲裁機構的仲裁;二是起草好仲裁條款;三是做好仲裁案件,核心是選擇適合的專業國際律師。當然,如果爭議屬于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ICSID)仲裁管轄的范圍,當事人也可以選擇ICSID仲裁。根據《ICSID公約》的規定,ICSID只接受符合下列條件的案件:一是爭端發生在ICSID成員國和外國投資人之間;二是雙方的爭端是直接由投資所引發的爭端;三是雙方的爭端屬于“法律”爭端;四是當事人事先或者事后書面同意將爭議事項提交ICSID。

(六)要結合所企業所處的行業,對“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進行國別政治與法律風險研究

“魔鬼在于細節”。“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眾多,情況各異,需求不同,面臨的政治與法律風險也完全不同,所以,計劃到“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投資或承包工程的中國企業不能滿足于對沿線國家情況的大概了解,也不能將其他國家的經驗完全套用到“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更不能把在中國的經驗全盤照抄到“一帶一路”沿線國家。要真正解決投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政治與法律風險,就應當對沿線的每個國家進行國別政治與法律風險的深入研究,特別注意研究沿線國家的基本國情、國家體制、與中國簽署的雙邊或多邊條約、有關外國投資河工程承包的政治法律制度、法律的變更、政府的資信和經濟實力等,同時,還應總結實踐中的經驗的經驗和教訓,在實踐中鍛煉和提高。在投資或承接項目時,還應當針對具體的項目進行詳細的個案風險分析。必要時,還應當聘用專業律師進行詳細的法律盡職調查。

(七)要整合國際資源為企業提供政治法律風險管控服務

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進行投資和承包工程的政治法律風險由于其跨國性而變得更加頻繁和復雜,僅僅依靠企業內部資源管控往往捉襟見肘,難敷其用,因此,借助外部力量,整合國際資源提供相應的服務也是必不可少的。在進行市場和法律盡職調查、前期論證、投標報價、簽約、履約、索賠和國際仲裁過程中,投資人或承包商應當尋找專業的國際投資律師或國際工程律師、國際工程咨詢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提供協助。世界的事要世界人來辦,敢于冒險的企業家,如果能夠善于利用專業律師等外部力量,管理企業“走出去”遇到的風險,則必然如虎添翼;企業在國際化的進程中如果能注意整合利用外部資源,就能夠減少甚至避免企業的投資或工程的政治和法律風險,就能做好中國企業“走出去”這篇大文章,實現企業的華麗轉身,建設好“一帶一路”偉大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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