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建筑業普遍存在“一甲多乙”的聯合體承包模式,即某施工單位與其他單位組成聯合體,以聯合體名義對外投標并簽訂承包合同,總承包合同或投標函、中標通知書中明確聯合體各方的承包金額。
甲方只對該施工單位驗工計價、收取發票并撥付款項,該施工單位向聯合體的其他單位再行驗工計價、收取發票并撥付款項。
此種模式下,資金流向、發票流向、應稅服務流向與合同內容不一致,向甲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應稅服務不符(并非只有該施工單位一方向甲方提供全部應稅服務),存在虛開發票的重大涉稅風險。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之一的行為。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7號)的規定: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虛開的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446次會議討論通過)第一條規定:
虛開稅款數額50萬元以上的,屬于“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30萬元以上的;
(2)虛開的稅款數額接近巨大并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針對以上風險,建議:
(1)簽訂聯合體合同時,明晰聯合體各方的工程界面和各自金額。施工過程中涉及聯合體各方之間工程界面和金額的變動時,建議補簽聯合體協議,以保證各自開具發票的金額、收到的款項和合同內容一致,進而符合增值稅征管要求。
(2)為保證聯合體項目符合增值稅的征管要求,建議:
①資金流向方面:聯合體甲方分別付款至聯合體各方;
②發票流向方面:由聯合體各方分別開具發票給聯合體甲方;
③計價方面:聯合體甲方分別對聯合體各方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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