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預拌混凝土行業召開了年度全體會員大會,大會的核心主題是:發布《北京市混凝土行業誠實守信準則(市場行為)》。此次會議,不僅行業內各會員單位的負責人全體參會,而且市住建委相關主管領導也參會并做了重要發言。
但會后,外界有關人士對于會議的部分議題、發言進行了斷章取義式的解釋,出現了一些不同的聲音與爭議,例如對“混凝土質量控制價”的必要性、合理性乃至合法性的質疑,被某些人認為是“政府干預企業市場定價”,更有甚者認為:在當前的混凝土市場中就應該通過大打價格戰,通過不惜虧損的傾銷價格擠垮弱勢的企業,以實現行業的整合。此類極端的言論雖然打著所謂“市場自由、優勝劣汰”的招牌,但其無論是從實踐,還是從理論上講都是極不現實的,是對會議內容與有關政策的誤解或曲解,是對“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歪曲,是對產業現實、市場競爭、企業行為以及政府監管、法律法規的錯誤認識,其觀點是極為不負責任的!但此類言論,對公眾卻有很大的迷惑性、誤導性與煽動性,為此本文將圍繞相關問題從實踐出發同時結合相關理論進行系統性的分析與澄清。
一、預拌混凝土產品的特點、當前的產業現狀及其對市場價格、產品質量狀況的影響
任何商品其市場價格的形成主要是受以下三個方面的因素及其相互之間的作用的影響:
1、該商品的特性(生產與使用特性):此方面因素決定了(1)該商品的成本結構特點;(2)該商品的效用(附加值)差異;(3)該商品的社會性。
2、產業結構狀況:此方面因素決定了行業內企業間的競爭狀況、對上下游客戶的議價能力,并由此影響到該商品的定價權歸屬。
3、政府的產業政策與監管環境:政府的產業政策決定了對某類商品價格的影響方式與程度,例如:價格管制、政府定價、財政補貼、增稅或減稅、間接的宏觀調控政策、行業主管部門的產業政策等。而產業政策的源頭在于對該類產業的“社會性”的判斷。
(注:關于“社會性”的理解詳見本文第“五、(二)”部分內容)
以下就從這三個方面分別進行一個簡要的分析。
1預拌混凝土產品的特點
當前市場環境下預拌混凝土產品具有如下特點:
1、完全的區域性:預拌混凝土因其質量性能的特殊性,其流通與使用完全受運輸距離的限制(一般不超過30公里),因此屬于典型的“地材”,而且其生產所需的全部原材料也都屬于“地材”。
此特點嚴格地限制了產品的流通性,使其產品本身喪失了很多可自由流通的商品所應具有特點、所適用的市場規律。
2、高度的同質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產品性能與質量的同質性:即不同企業所生產的合格的預拌混凝土產品種類相同、質量差異小。
(2)生產設備、工藝流程、生產技術及原材料(地材)的高度同質性。
(3)不同企業間其合格產品的成本結構及生產成本的高度同質性,這是由上述兩個特點所衍生出來的必然結果。
產品的同質性造成了客戶的轉換成本很低(幾乎沒有轉換成本),造成了通過提供更多附加值、進行差異化經營而創造額外利潤的機會與能力小。某些在產品與服務方面的創新或改進,其學習成本較低,能夠較快的被模仿、傳播。
3、半成品性:即運輸到施工現場的預拌混凝土從產品質量角度看,其只是半成品,根據《混凝土質量控制》序言:“什么是混凝土的質量?混凝土拌合物不是最終產品,完成最終產品的是混凝土工程,決定混凝土最終質量的關鍵是工藝”。
預拌混凝土產品半成品性的特點對質量及成本的影響:
(1)預拌混凝土的質量不等同于實體結構的質量。按規范標準,預拌混凝土企業只對運輸并交付到施工現場的混凝土質量負責,以交付到現場并由施工單位留取的試件質量為評定標準。但是考慮到交付后施工方的實際技術、管理能力等因素,為了確保最終結構質量合格,混凝土企業會在在配合比設計時留有足夠的質量保障富余系數,可以稱之為“產品質量保障系數”(這會增大企業成本),但對這個“保障系數”本身并沒有強制性的規范標準。
(2)建筑結構質量不達標情況下對質量責任的追溯、質量問題的分析非常困難,而且工程施工也不可能因此而長期停工。
4、質量評定的復雜性與嚴重滯后性:對預拌混凝土的質量的評定不僅是“試件28天強度”,其耐久性、抗腐蝕性、抗滲性、環保性等是更為重要的質量要求,而限于當前的檢測技術條件,其真實的質量狀況可能需要十幾年、幾十年的時間才能夠顯現出來,具有嚴重的滯后性。
5、產品的不可替換、質量的不可逆性:指預拌混凝土一旦澆筑成型則質量狀況將不可逆轉、成型后的產品不可替換。
6、巨大的社會性:混凝土是除鋼筋外對建筑結構質量(包括使用壽命)影響最大的建筑材料,而建筑結構質量關系到最為廣泛的公眾人身安全,因此具有重要的社會責任,這是普通商品無法比擬的。
2當前預拌混凝土產業結構的特點
產業結構的現狀決定了行業內企業的競爭狀況以及對上下游客戶的議價能力,并由此影響到該商品的定價權歸屬,當前預拌混凝土產業結構具有如下特點:
1、產能過剩、產業集中度低:北京市預拌混凝土產業配套產能超過1億立方米/年,而近幾年的市場需求基本保持在4000萬-5000萬立方米/年,屬于產能嚴重過剩的行業。更關鍵的是產業集中度仍較低,且不同性質的企業因為市場定位不同、利益訴求不同,導致市場競爭極為激烈,主要有如下劃分:
(1)水泥集團下屬的混凝土企業:該類企業目前占北京預拌混凝土市場份額最大,但是,其定位更類似于“集團水泥的分銷渠道”。市場定位決定了其市場競爭策略,即:以與大型客戶形成戰略合作聯盟為基礎,以拉動集團水泥銷售為主導。形成這種市場策略的原因在于,一方面企業母公司作為上市公司具有較強的綜合實力;另一方面,混凝土業務并未完全納入上市公司,這就意味著混凝土業務的盈虧并不會對上市公司業績產生直接的影響,但是只要通過混凝土業務最大化地拉動水泥銷售卻可以直接拉動上市公司的業績,甚至極端情況下上市水泥集團的下屬攪拌站即使在混凝土行業產生虧損,但是只要能夠通過拉動水泥的銷售額、創造上市公司的業績利好,則其整體在資本市場上的收益是遠遠大于其所付出的代價的,更可以彌補其混凝土業務成本的虧損(通過水泥價格的上升、股票價格的提高)、現金流不足(通過利好情況下的股票增發)。
(2)國有及國有控股性質的混凝土企業:此為預拌混凝土行業第二大類型企業,由其企業性質、政績觀決定了其特定的企業定位與市場競爭策略,即以首先保障職工就業為主,以做大經營規模、做大產值為優先目標(可以為上級集團公司在合并報表時創造財務價值)。
(3)數量眾多的民營企業。此類企業從數量上占多數,贏利驅動力強,但管理水平、綜合實力差異巨大,市場競爭策略以“價格跟隨”為主。
當前預拌混凝土產業內部結構的狀況、產品的高度同質化形成了產業內進行“價格競爭”的主要動力,但是否真正會形成“價格戰”的局面還要取決于以下幾個方面的條件。
2、預拌混凝土上游產業的特點(重點是水泥與砂石)
為簡要,只分析影響混凝土質量及成本的最主要的兩項原材料:水泥、砂石
(1)水泥:作為影響混凝土質量及成本最重要的原材料,北京地區的水泥市場已經具有很高的產業集中度,混凝土企業對其基本沒有議價能力,只有對實施“價格跟隨”策略的中小水泥企業具有很有限的議價空間。
(2)砂石:砂石市場雖然產業集中度不高,但是作為典型的“地材”,因為北京市及周邊地區對于環境保護的加強、打擊盜采力度大,因此近年來砂石一直處于供不應求的狀況,價格逐年上漲、甚至比水泥還要堅挺?;炷疗髽I的議價能力也非常有限。而且由于砂石來源的復雜,其質量狀況也最為復雜(按嚴格標準,合格的砂源少),是造成混凝土質量不穩定的最大因素。
3、預拌混凝土下游產業的特點(客戶端)
施工總承包企業是預拌混凝土企業的唯一客戶端,目前具有如下特點:
(1)在北京地區,施工總承包企業市場集中度相對較高,特別是在重點工程領域。目前市屬的幾大建筑集團及中建、中鐵等因其較強的綜合實力與資源,在重點工程市場上占據了絕對的市場份額,對混凝土企業具有很強的議價能力。
(2)施工總承包企業是通過層層專業分包來實施具體的施工過程。施工總承包企業主要通過各個專業分包企業實施工程施工,施工總承包企業的施工水平實際上取決于分包單位的施工水平,各分包單位再次將施工任務層層分解,直至各個專業施工隊、班組、個人,因此專業分包單位的施工水平實際上取決于各個班組、工人的技術能力。
(3)建筑業的機械化、自動化程度依然較低,施工過程主要還是靠工人的“手藝活兒”,但是近年來建筑業勞動力嚴重短缺且形成逐年加重的趨勢,作為“手藝人”的熟練工種、高技能工人更是如此。而且,在勞務分包企業的各個工種中“混凝土工”層級最低(僅強于“壯工”),但他們卻是混凝土“半成品”的真正使用者,其技術能力直接影響著預拌混凝土在澆筑、振搗、養護、試件制作等各個重要環節及最終的質量水平。
因此,作為預拌混凝土企業應該在配合比的設計過程中不僅應該確保運輸到施工現場的混凝土質量合格,而且考慮到下一環節的施工水平,要預留出較為充分的“產品質量保障系數”,但這會大幅增加成本(原材料成本占總成本的比重最大,在75%左右)。
通過以上對預拌混凝土產品的特點、當前產業結構特點的分析可見:一方面,產業內企業具有進行價格競爭的充分動力;另一方面,對上下游企業幾乎沒有議價能力,利潤空間很容易被完全壓縮。同時,由于其產品的半成品性質、施工企業的勞動力短缺及技術能力普遍性的下降狀況等,若放任企業間的價格戰、迫使企業為追求最大化地降低成本而不斷地挑戰配合比設計的底線,使得產品設計過程中最大化地降低“產品質量保障系數”,則所造成的后果是:建筑結構質量安全隱患增多,且由于其產品很強的社會性、不可逆性、質量評定的嚴重滯后性,一旦隱患成真則將造成難以彌補的重大社會成本。
二、當前政府主管部門對預拌混凝土行業的產業政策與監管
政府的合理邊界在于,消除(或控制)那些無法定價的社會成本(特別是那些隱性的且對公共利益影響廣泛而巨大的社會成本),承擔具有公共性的社會責任、提供安全、公平的環境,其中包括經濟的、政治的、社會的、文化的、法律的,這是政府的首要責任,是保證其合法性的基礎之一。
政府承擔其社會責任、控制社會成本的具體手段就是立法、行政與執法,落實到具體的產業上,體現為綜合性的產業政策。不同的國家可能因政治制度不同,社會職責與管理權力的劃分與行使方式不同,但其對產業的影響是切實存在的,包括在不同產業政策指導下對商品價格的管控(主要通過立法、稅收與補貼政策)。例如,美國為了保護本國的糧食安全與農民的積極性,一直對本國的農業實施補貼的政策,每年的各類補貼都在1000億美元以上,占農民收入的將近40%;再例如,石油輸出國組織,為了維護共同的石油利益形成聯盟以控制或影響國際石油價格等(實際上,石油產品也具有很強的同質性,但是其各國的生產成本卻有很大的差異性,例如:沙特的產油成本不到10美元一桶,遠遠低于俄羅斯、美國、加拿大等石油資源大國,按常理他最有資格大打價格戰,但實際情況卻完全相反,為什么?難道不是“市場經濟嗎”?)。
當前北京市對預拌混凝土產業的政策與監管特點:
1產業政策的核心是去產能,提高產業門檻、加強過程監管
1、立法。
(1)2014年1月22日《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經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2次會議通過,其中第六章“第八十九條 本市禁止新建、擴建混凝土攪拌站;不符合環境治理規劃的已建成企業,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限期關閉”,以立法的形式限制了預拌混凝土產業的產能擴張。
(2)2015年9月25日《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經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其中特別針對預拌混凝土產品的特點做出了一系列規定:其作為影響結構安全和工程使用壽命的工程材料,質量波動較大,原材料的質量波動、配合比的波動,生產過程的條件變化以及施工方法及水平等都會影響預拌混凝土質量?!稐l例》規定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必須按照相關標準規定對原材料進行復驗,對于質量不合格的原材料應當及時退場處理;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在生產前,應當依據相關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混凝土配合比進行設計,并經相關試驗驗證,經企業技術負責人審定簽字后下發配合比通知單,生產單位應嚴格依據配合比通知單進行生產,需要對原混凝土配合比原材料用量進行調整時,應經試驗驗證,并經技術負責人確定。
2、推動產業整合:2009年10月13日北京市住建委、發改委、環保局聯合發布了《北京市預拌混凝土攪拌站治理整合專項工作規劃》,提出了明確的預拌混凝土產業治理、整合的目標與規劃。
3、聯合監督與執法:為了貫徹落實上述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近年來針對混凝土企業的監督與檢查已經形成了多政府部門聯合行動,主要包括住建委、環保局、經信委、發改委、土地局以及各區、鎮政府等。
在上述政策的“高壓”之下,近兩年來預拌混凝土行業的去產能效果是極為明顯的,從2014年在產的250多個攪拌站點,截止到目前實際在產的站點約有不到130個,減少了將近50%,且呈逐年快速減少的趨勢。
2政府日常監管政策的核心是“確保建筑結構質量安全”,具體措施是:強化預警機制、避免“死后驗尸”
1、主要的政策措施:
2014年9月北京市住建委發布了“《北京市工程質量專項治理兩年行動工作方案》的通知。此后,針對影響建筑工程質量的重點環節、重點建筑材料,在較短的時間內密集出臺并實施了一系列有針對性的管理辦法與行動措施,如:《北京市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北京市預拌混凝土生產使用質量專項治理兩年行動工作方案》、《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制實施辦法》、《2015年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執法監督工作要點》、《關于對保障性安居工程預拌混凝土生產質量實施監理的通知(試行)》、指導混凝土協會研究制定《北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預拌混凝土承包商推薦名錄管理辦法(試行)》和《保障性住房預拌混凝土合格供應商推薦名錄》、《關于增加“7天混凝土見證檢測項目”的通知》、《關于發布預拌混凝土質量控制價的通知》,同時建立了檢測不合格數據預警機制、預拌混凝土兩年專項治理定期通報制度,深入開展全市預拌混凝土質量專項檢查等。
通過這一系列措施的實施,使得一個全面、具體、動態且有法可依的工程質量監管體系更為完善。這一系列監管政策所遵循的核心指導思想是:加強對事前、事中過程中的關鍵環節的監管,以預防、預警為核心,通俗地講就是“強化預警機制、避免死后驗尸!”
2、監管政策的切實性
政府監管部門的系列政策對預拌混凝土產品是非常有針對性的,主要針對的是上文中所提出的“預拌混凝土產品第2、3、4、5的特點”,雖然企業會因為上述這一系列前所未有的、精細化的高壓監管政策而感到巨大的壓力,但僅從政策措施而言確實是非常有針對性的。
三、質量控制價的性質、法律依據與逐步完善
在以上對于預拌混凝土產品、產業狀況、政府政策等進行了簡要分析并有了較為充分的認識的基礎上,以下特對“質量控制價”進行一個簡要的分析。
1質量控制價的性質
預拌混凝土質量控制價的實質:(1)是在能夠較為充分地保障產品質量的前提下的“全行業平均產品生產成本”,即為“平均生產成本價”;(2)此成本價并非是由政府部門確定的、強制要求的市場價格,而是一個據此提前對產品質量狀況進行關注、監督的重要參照指標。此成本價的定位,無論是在有關政策的表述中、還是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都是如此,原因如下:
1、質量控制價的形成機制:質量控制價(生產成本)的測算是由北京市混凝土協會負責測算的,具體的測算方法與過程是,每月由混凝土協會全體會員單位分別向協會上報各自的實際生產成本,協會組織有關專家對全部生產成本數據進行匯總、甄別、核實并做進一步分析后,測算當月全行業的平均生產成本,因此其更準確的稱謂應該是“全行業平均生產成本”,之所以強調“質量”是為了在一個統一的質量標準的前提下強調“質量責任”。
2、作為提前觀測、監督預拌混凝土質量先行指標的可行性與現實性:如前文所述,基于預拌混凝土產品完全的區域性及高度的同質性,因此雖然每個具體生產企業的成本會有所差異,但基本上都只是圍繞該平均成本上下有較小范圍的浮動,若出現較大的浮動(超過15%以上)則可能是一種極不正常的現象。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可能有多種,例如:短期內某企業以犧牲利潤爭市場、某些原材料的價格突然出現很大的波動(且該波動尚未體現到報給協會的數據),而更大的可能是——某些企業通過最大化降低“產品質量保障系數”以最大化地降低成本去競爭市場價格,特別是當全行業的實際市場價格長期低于平均成本價時,其對產品質量的影響就應該保持高度警惕。
3、質量控制價措施完全不是對過剩產能的保護,而是監管部門要求企業必須設計充分的“產品質量保障系數”,為實現最終實體結構的質量安全提供保障。其與去產能不僅不矛盾,而且是去產能的有力措施之一,其原因在于上述文中所述的監管部門同時對預拌混凝土企業所實行的更為嚴格、精細、動態化的全過程監管配套措施,在此過程中會最大限度地淘汰那些技術質量管理落后的企業。
2質量控制價的法律依據
對于“質量控制價”方式持異議者的主要理由是,認為此種方式涉嫌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例如:《價格法》第三條規定:國家實行并逐步完善宏觀經濟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價格的制定應當符合價值規律,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極少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市場調節價,是指由經營者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斗磧r格壟斷法》中規定價格壟斷行為包括經營者達成價格壟斷協議和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使用價格手段,排除、限制競爭。其中第九條又規定禁止行業協會從事:制定排除、限制價格競爭的規則、決定、通知等;組織經營者達成本規定所禁止的價格壟斷協議;組織經營者達成或實施價格壟斷協議的其它行為。
以上的質疑,其錯誤(或誤解)的根源在于:
1、沒有認清“質量控制價”的本質是在保證一定質量標準的前提下的“全行業平均生產成本”,其并非“市場價格”,即混淆了“生產成本”與“市場價格”。
2、預拌混凝土的“市場價格”是另有參照標準的,即由市住建委定期發布的《市場造價信息》中的“市場信息指導價”,其與“生產成本”是完全不同的,在現實中也是如此,例如:C30普通預拌混凝土當前的“市場信息價”為360元/立方米,而“質量控制價”為320元/立方米,比“市場信息指導價”低了10%以上,且此狀況在現實中一直如此(此前的差距更大,達到15%左右)。
3、“質量控制價”并非由政府制定、政府定價并強制執行的,但由于預拌混凝土產品的特性(如前文所述),行業質量安全監管部門將實際市場價格與其做參照,作為對行業產品質量進行提前觀察、預測、預警的一個指標之一。
4、行業協會的作用在于:監測全行業的平均生產成本、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維護合理的市場競爭秩序、對以明顯低于合理的生產成本進行銷售的行為進行約束。
實際上,有關的現行法律、法規對于維護合理的市場競爭行為,禁止惡性競爭也有明確的規定,例如:
1、《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2、《價格法》第八條經營者定價的基本依據是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二)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因此只有在對“質量控制價”的本質、預拌混凝土產品的特點、當前的產業狀況、行業協會的作用、政府監管部門的產業政策與監管思想等各個方面具有全面而深入的了解后才能夠對有關具體的措施、方法有一個清晰的認識。企業通過“價格戰”、甚至不惜虧損的低價傾銷方式去占領市場或進行“行業整合”的方式,其在現實中不不僅不具有可行性(長期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所造成的虧損是巨大的、不可持續的),而且其此類市場行為是涉嫌違法的,鼓動此類行為的言論是荒謬的。
3質量控制價的完善
質量控制價逐步完善的核心在于:質量控制價的形成機制,即行業平均生產成本測算的方式、方法與溝通機制。
1、質量控制價的因為涉及各利益相關方的直接經濟利益,對于監管部門又具有重要的質量監測功能,因此其及時性、準確性至關重要,這取決于其形成機制。混凝土行業協會對此給予高度的重視,通過不斷改善其形成機制,使得質量控制價能夠更加及時、準確地反映行業平均生產成本,更有公信力。
2、通過協會逐步完善與上下游企業的利益溝通、協調機制,特別是與重要的水泥企業、施工總承包企業建立起穩定且良性的信息共享與溝通至關重要。
四、對經濟學理論及概念的“誤解”及其導致的錯誤觀念
類似于支持以“價格戰”甚至“低價傾銷”進行市場競爭、言必稱所謂“市場自由論”觀點的形成,其根源在于對良性的市場經濟及經濟學本質的錯誤理解。借此機會,也對此作一簡要的闡述,其目的在于澄清一些通常被扭曲、誤解的理念與概念,達成思想共識。
1對經濟學本質的認識
實踐證明,經濟學實際上是對過往經濟現象的總結性知識,其所依據的“過往”可能是十年、幾十年甚至上百年以前的經驗,其并不能對當前及未來的實踐提供準確的預測和指引,而且其依據相關理論所形成的一系列的結論與解決方案都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假設基礎之上的(這些假設隨著時間與環境的變化與現實實際上是脫節的、片面的,甚至是錯誤的),無法檢驗、難以證偽,因此經濟學并不是科學,其所提供的更多的是一些思維方式與經驗教訓。
因此,經濟學的發展本應該是與時俱進的,怎可能用上百年前在農業、小企業、小商業占主導的社會及市場環境下所形成的經驗去指導當前高度專業化、規?;⑿畔⒒瘲l件下的社會實踐?但可惜的是,在現實中它發展得越來越不像是一門學科,反而越來越像是一門“宗教”,它的發展不像是自然科學一般越來越深邃、實用,而是越來越簡單,簡單到可能就只剩一句話甚至一個詞(如“自由市場經濟”)。這種簡化的原因在于為了易于宣講、易于煽動起盲從。
因此,當我們引用經濟學中的某個理論、某個概念去指導實踐時,應該保持謹慎與警惕,不可掩耳盜鈴、削足適履。
2“自由市場經濟”——通常所引用的經濟學概念的錯誤
實踐證明,經濟學在效率與公平的關系上,在政府與市場的關系上,在社會成本問題上,在道德與市場的關系上,在理論與實踐的關系上,及其它一些基本假設等問題上都是不全面的,部分甚至是全面錯誤的。這些錯誤,大部分來源于經濟學的第一假設,即“看不見的手”理論,及“經濟人假設”。
“看不見的手”理論,認為:每個人都從利己的私心出發,就會產生競爭,而競爭這只“看不見的手”就會擺平各方利益,從而更好地滿足公共利益,因而不應對其多加干預,這就是自由市場經濟。這一悖論至少存在五個嚴重不足。
1、首先,由于先天資質或后天環境的問題,造成許多個體其實并不具有競爭優勢(但這更多的不是其本身所造成的以及所能改變的),弱肉強食的“叢林法則”只能使其處境更糟糕,對其來說這是“獸道”而不是“人道”,獸道橫行的社會是不可能安全、穩定的,這是極大的隱性社會成本。
2、其次,完全從自利出發的自由競爭會激勵大量不法行為,關鍵是其行為所造成的破壞很可能是暫時不易察覺、難以辨識,但一旦累積到一定程度就會造成難以修復的巨大破壞與公共災難,這也是巨大的社會成本。
3、完全從自利出發的自由競爭會產生大量所謂的“道德陷阱”,只在乎短期的個體收益而無視長期的整體成本。
4、每個個體對自身利益的認定是不同的,甚至是南轅北轍的。舉個極端的例子,有的人認為生命可貴,但也有的人選擇寧可“以身殉道”。
5、個體利益的總和并不能夠涵蓋全部的公共利益。
至少以上這五個方面構成了所謂的“社會成本”(社會責任),這個成本應該由誰負責(控制),怎么負責?這是“看不見的手”悖論無法解釋的。但若無人(或無措施)負責,則最終所謂的“自由競爭”就是一種“損人而不利己”的“互相加害”模式,即“互害模式”。
3對自由市場經濟的鼻祖——亞當·斯密的完整理解
亞當·斯密在兩百多年前以一部《國富論》(1776年)奠定了經濟學的基礎,并被世人尊為“現代經濟學之父”和“自由企業的守護神”,其首次提出了“看不見的手”規則,并論證了在此規則下運行的市場所具有的高效率,以及政府對提供公共產品(控制社會成本)所具有的職責,但實際上他在更早的一部著作《道德情操論》(1759年,其本人實際是倫理學家)中,他又闡述了由同理心(同情心)為基礎所構成的“倫理道德”對“自利心”的約束及其價值。
因此,完整地看,亞當·斯密所創立的自由市場經濟學實際上有四大基石,這就是:企業、市場、政府和倫理道德。他為“市場”設定了邊界,市場只是構成全部“經濟”的一部分,其它三個部分都不可或缺、都有自己的運行規律,自成體系又相互交融,構成了完整的經濟體系,顯然這才是經濟學真正完整的基礎與亞當·斯密的本意。但是,因誤導也罷、因刻意歪曲也罷,總之,后來的發展是經濟學的基石被有選擇地“閹割了”,即“自由市場”無邊化地取代了其它,成為了全部經濟(學)的象征。
這就是當今一提到“市場”與“市場經濟”就被嚴重誤導與混淆的根源,我們怎能秉持著一種被曲解、被誤導的錯誤理念去面對市場競爭、去制定行政政策?
五、推動預拌混凝土產業良性發展的兩點建議
回到當前預拌混凝土產業的現實,其作為一種極為特殊的且具有巨大社會性的商品,其產業的良性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與社會價值,為此從整體行業健康發展的角度,簡要提出兩點建議:
1建設具有高度公信力、凝聚力與執行力的行業協會。
在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國家,特別是某些產業高度發達、成熟的國家或領域,其行業商會(協會)的地位、作用與權威性都是非常巨大的,其從行業標準的制定、準入、退出,以及維護良性的市場競爭秩序、推動行業進步等方面都具有無可替代的作用。
對于我們也同樣如此,目前尚仍處于從原有的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型的階段,原有的部分屬于政府對行業管控的職能在逐步讓渡、交由行業協會去自我管理、自我協調,而行業協會也在逐步與政府主管部門脫鉤,其目的也是在于逐步厘清政府職能與市場、與企業之間的邊界,使行業協會能夠成為連接企業、市場與政府的橋梁。在這一特殊的發展階段,無論是當前還是未來,建設一個具有高度權威性的行業協會就更為至關重要。而行業協會的權威性的基礎在于:
(1)能夠真正做好政府的助手,發揮好作為連接企業、市場與政府的橋梁作用。
(2)能夠真正代表整體的行業利益與最廣泛的會員利益。
(3)能夠具有高度的公信力、凝聚力與執行力。
2鼓勵以市場化的方式推動產業整合
一個產業內的企業由小而散走向整合是必然的規律,但關鍵是實現產業整合的途經,應該避免用“低價傾銷”這種危害整個產業健康的“互害”方式去整合,支持和鼓勵通過發揮良性的市場機制的作用去實現產業的整合;應該支持和鼓勵以契約精神、誠實信用為核心的“人性”精神,而不是倡導以叢林法則、弱肉強食為原則的“獸道”行為。
例如,可以鼓勵發揮規模企業的領頭作用,通過設立契約型的產業投資(并購)基金,設計并打造具有高度市場化的、正向激勵作用的產業投融資平臺,并使投融平臺與資本市場對接、向全行業內外開放,通過投融平臺不僅整合資本與市場資源,更能夠整合行業內最優秀的人力資源,共同推動預拌混凝土產業的進步與發展,促使其真正成為一個值得信賴、令人尊重的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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