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在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吉炳軒作了關于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實施情況的報告。
報告指出,水法實施已有十多年時間,部分內容已經不適應新時期水利發展的需要,建議適時啟動水法修改準備工作。報告還作出了我國水利建設和水利制度改革等方面的多條建議。
加大加快地下管廊和“海綿城市”建設
報告建議,在城市防洪上,要加大加快地下管廊和“海綿城市”建設;在農村,要下決心加強農田水利工程建設。
要集中力量加快建設一批全局性、戰略性排水、節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完善城鄉供水保障體系、防洪排澇體系、水生態保護體系和農業灌溉體系。
要積極推進江河湖庫水系連通,加快構建布局合理、生態良好、蓄泄兼籌、豐枯調劑、多源互補的現代水網體系。要繼續加強大江大河大湖治理、控制性樞紐工程和重要蓄滯洪區建設,提高抵御洪澇災害能力。要加強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加快實施重大農業節水工程,著力強化小型農田水利建設,加強灌區末級渠系建設和田間工程配套,解決好農田水利灌溉“最后一公里”問題。
在水利建設中,要研究探索重大建設項目國家統籌補充耕地辦法。
引導鼓勵社會資本參與農田水利建設
報告建議,要切實落實好“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提取10%用于農田水利建設”和“農業灌排工程運行管理費用由財政適當補助”的政策,繼續加大中央財政對大中型灌區節水改造、小型農田水利、農村飲水安全鞏固提升工程、農村生態環境整治等農村水利建設的投入。
對經濟發展欠發達和扶貧重點地區,通過地方債券等減輕市縣配套資金壓力。要加快農田水利投融資體制改革,研究出臺相關扶持政策和措施,引導鼓勵社會資本參與農田水利建設、運營和管理。
引入社會力量參與農田水利改革
報告建議,鼓勵各地探索專業化集中管理及社會化管理等多種管護方式,通過承包、租賃、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入專業化隊伍承擔工程維修養護任務。積極倡導和鼓勵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等成為農田水利工程建設投資、經營和管護主體,開展引入社會力量參與農田水利改革試點。
應采取明晰產權、管理創新、價格調整、財政獎補、工程配套等綜合性措施,探索建立農業水價形成機制、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機制,積極穩妥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
以水定產
報告建議,要以水定產,在地下水超采和污染地區,根據水資源水環境承受能力,調整產業結構和農業種植結構,減少高耗水產業,調整耕地用途,發展低耗水農作物。
要加快推進國家地下水監測工程建設,實現對主要平原、盆地和巖溶山區地下水的動態監測。在執法檢查中,對于因旱作覆膜和節水灌溉覆膜造成的“白色污染”比較嚴重問題,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專題研究進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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