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在吼,石在叫,
水泥在偷笑;
粉煤灰蹦蹦跳,
礦粉呱呱叫;
配件在咆哮,
運費還在往上飄;
原料成本發高燒,
柴油也跟著湊熱鬧;
前期報價已無效,
漲得誰都想不到!
市場沒有后悔藥,
供應已經全部亂了套!
在原材料瘋長的今天,各位砼仁訴苦無數,個別地區,砂石原料現金排隊購買,今天沒買到明天就是另一個價格,愛買不買,個別省市抱團取暖的混凝土企業在當地行業協會的協調下統一調整預拌混凝土價格,還被說成壟斷,但是今天我們的調價行為有了依據,3.24日發改委發布了行業協會價格行為指南征求意見稿,為引導行業協會從事有助于行業發展、市場競爭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價格行為,對行業協會價格行為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進行提示!
在這里小編只想說:沒有合理的利潤,哪有穩定的質量。
希望各位砼仁抱團取暖,共渡難關!
以下為全文:
關于就《行業協會價格行為指南征求意見稿)》
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號)文件精神,引導行業協會從事有助于行業發展、市場競爭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價格行為,對行業協會價格行為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進行提示,國家發展改革委起草了《行業協會價格行為指南(征求意見稿)》。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4月24日前,登錄國家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http://www.ndrc.gov.cn)首頁“意見征求”專欄,進入“《行業協會價格行為指南(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欄目,提出意見建議。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附件:《行業協會價格行為指南(征求意見稿)》
國家發展改革委價監局
2017年3月24日
行業協會價格行為指南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本指南的目的、依據和作用
行業協會是我國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在為政府提供咨詢、服務企業發展、加強行業自律、創新社會治理、履行社會責任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同時,行業協會在實施行業自治過程中面臨著影響甚至破壞價格秩序、限制市場競爭甚至組織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法律風險。為進一步引導行業協會在促進行業、產業健康發展,維護市場價格秩序和公平競爭等方面充分發揮作用,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號)文件精神,對行業協會從事可能會違反《價格法》、《反壟斷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的價格行為,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對行業協會從事的有助于行業發展、市場競爭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價格行為予以鼓勵和倡導,并對行業協會實施各種價格行為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予以提示,為行業協會評估其各類價格行為的合法性給予指引。同時,本指南也可以幫助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對行業協會的價格行為進行監管過程中,正確地理解和運用價格、反壟斷法律法規。
第二條相關概念界定
行業協會一般是指由同業經濟組織和個人(以下簡稱會員)自愿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的非營利性社團法人。
“同業”可以有以下幾種理解:
(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所規定的同性質的生產;
(二)生產、銷售、提供相同或者相近商品或者服務;
(三)采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經營模式開展經營活動;
(四)在同一或者近似學科、知識領域進行研究、開發。
在實踐中,還可以結合不同地域特點和市場環境,對“同業” 予以其他理解。
以“學會” 、 “商會”、 “同業公會”、 “聯合會” 、 “促進會”、 “聯盟”等名稱命名,符合上述定義的非營利性社團法人,屬于本指南所稱的行業協會。
第三條本指南適用范圍
本指南主要用于指引行業協會開展的下列價格活動:
(一)銷售商品、提供有償服務的活動。行業協會屬于非營利組織,但其在開展業務的活動中,往往向會員或者會員以外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提供有償的咨詢、培訓、信用評價等服務,或者有償提供協會創辦的報刊、出版物以及其他商品。在開展這些價格活動時,行業協會類似于經營者,因此,本指南將該類價格活動納入指引的范疇。
(二)行業協會向會員,會員以外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或者社會公眾發布價格信息的行為。行業協會具有信息庫的功能,行業協會發布價格信息會對會員、行業乃至社會公眾的價格預期和價格行為產生影響,進而會對市場價格秩序產生影響。因此,本指南將該類價格活動納入指引的范疇。
(三)行業協會開展的涉及或者影響會員以及其他經營者價格行為的業務活動。行業協會還可能在進行行業管理、行業自律、提供行業公共服務等過程中,對會員以及其他經營者的價格行為予以引導、限制或者支持,這些行為也將直接或者間接影響到會員、其他經營者的價格權益乃至市場價格秩序,因此,本指南將該類價格活動納入指引的范疇。
(四)行業協會之間交換價格信息或者采取聯合行為的行為。
同一行業或者領域內存在一業多會的,各行業協會之間可能會相互交換價格信息,共同組織各自會員之間協同價格。因此,適用本指南將該類價格活動納入指引的范疇。
行業協會向會員收取會費的行為,一般情況下屬于社團組織內部管理事務,不是屬于行業協會的價格行為,由社團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規范和調整。
第四條行業協會開展價格活動的原則
行業協會開展價格活動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原則,不得損害會員單位、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
行業協會開展價格活動需要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指導和依法開展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行業協會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
行業協會在登記的業務范圍內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應當堅持合法、自愿、平等的原則,不得強制會員或者其他經營者、消費者接受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得將是否購買商品與接受服務作為會員單位享有其他會員權利的前提條件。
行業協會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應當依法明碼標價。
第六條 行業協會價格普法活動
政府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對會員開展價格和反壟斷法律宣傳、教育和培訓,促進會員單位建立健全價格管理制度,提高會員單位依法經營的意識和能力。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行業協會組織價格、反壟斷法律法規宣傳過程中,可以予以必要的支持。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起草價格、反壟斷法律法規草案或者制定規范性文件過程中,涉及到行業利益的,應當征求相應行業協會的意見。
第七條 行業協會維護會員價格權益
行業協會在維護行業和行業內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過程中,開展以下活動,一般不會有法律風險,并且對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行業利益有積極作用:
(一)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反映涉及行業利益或者行業內經營者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二)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反映行政機關或者其他經營者侵害經營者自主定價權的行為;
(三)向省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反映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
(四)在價格監督檢查和反壟斷執法過程中,協助本行業經營者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五)代表行業或者行業內經營者就地方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失職、瀆職行為提出批評,并可以要求改正或者處理。
第八條 行業協會實施行業自律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行業協會在制定行業規則、標準,實施行業自律過程中開展以下活動,有利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行業利益,法律風險較小:
(一)在不違反明碼標價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倡導會員增加明碼標價標示的內容;
(二)在行業內推廣運用電子標價簽、電子價目表等新的明碼標價形式;
(三)公布會員單位所提供服務項目的服務范圍和服務標準,防止經營者拆分服務項目或者降低服務標準;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允許的其他活動。
第九條 行業協會支持企業開拓國際市場
鼓勵行業協會幫助會員或者行業內企業“走出去”,行業協會可以在進出口貿易、對外經濟交流、應對貿易摩擦等事務中,發揮協調、指導、咨詢、服務作用,維護我國企業和行業在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
第十條 行業協會參與價格爭議調解
行業協會可以建立行業價格爭議解決機制,公布會員單位與消費者之間自行解決價格權益爭議的方式、方法,幫助解決會員單位之間以及會員單位與消費者之間的價格權益爭議。
鼓勵行業協會在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調解價格糾紛過程中發揮作用。
行業協會在調解價格爭議過程中,須防止以促成會員單位之間固定或者變更價格的方式化解會員之間或者上下游價格矛盾,這極有可能觸犯價格、反壟斷法律法規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行業協會向會員或者行業內企業發布價格信息
行業協會統計、收集、提供并且組織交換會員之間的價格信息,將價格信息在會員或者行業內其他經營者之間相互通報,容易導致行業內經營者之間價格趨同,產生實質上的價格同盟。以下情況下,行業協會發布價格信息實質上很可能導致行業內經營者達成價格壟斷協議甚至操縱市場價格,觸犯《反壟斷法》第十六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五條的規定:
(一)行業內生產經營成本越穩定,行業集中度越高,越可能受到行業內經營者已經發生的成本、價格信息的影響;行業協會發布行業內經營者已經發生的生產成本、銷售報價、成交價格等價格信息,容易引發價格同盟的形成。
(二)行業協會發布龍頭企業將要執行的價格,或者在寡頭市場發布某些企業將要執行的價格,更容易引發價格同盟的形成。
(三)行業的生產經營與上下游聯系越緊密,行業內企業越容易對上下游成本、價格波動采取一致性的應對措施;行業協會發布上下游成本、價格的變化信息,越容易引發價格同盟的形成。
(四)行業協會掌握的數據越全面,發布的變化趨勢分析越具體,對會員的影響和管控能力越強,其所發布的價格趨勢分析越容易引發價格同盟的形成。
一般情況下,對于行業協會發布價格信息是否觸犯價格、反壟斷法律法規的判斷,需要綜合考慮行業協會對會員的影響和管控能力,市場集中度、行業競爭狀況,會員或者行業內其他企業從其他渠道獲得價格信息的便利程度等因素,在具體個案中進行合理性分析。
第十二條 行業協會向社會公眾發布價格信息
行業協會向社會公眾發布價格信息,極易對社會公眾的價格預期產生影響,進而影響正常的市場價格秩序。以下情況下,行業協會發布價格信息很可能對市場價格秩序產生不良影響,觸犯《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的規定:
(一)社會公眾對相關信息來源的獲取途徑越少,對相關信息統計方法是否科學辨別力越低;行業協會發布無法保證信息來源真實、統計方法科學的信息,對公眾的誤導性越大。
(二)市場集中度越高,相關商品的需求彈性越小;行業協會發布龍頭企業特別是寡頭市場中的重要企業將要執行的價格(包含價格政策或者定價策略),對公眾的價格預期影響越大。
(三)行業協會對行業內企業管控能力越強,行業協會發布關于價格必將或者極有可能上漲或者下跌的趨勢分析,對公眾的價格預期影響越大。
第十三條 對行業協會公布價格信息的其他要求
省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為價格監管需要,可以委托行業協會調查并公布行業的價格、成本情況。
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業協會價格信息發布行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禁止行業協會排除、限制競爭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行業協會開展以下價格活動,將被認為具有明顯的排除、限制競爭效果,有極大的法律風險:
(一)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價格壟斷協議;
(二)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就商品或者服務的優惠條件或者期限進行串通;
(三)通過發布行業內指導價、基準價、參考價或者發布行業平均價格、平均成本信息等方式,引導行業內經營者固定或者變更價格;
(四)制定其他具有排除、限制價格競爭的規則、決定、通知等;
(五)通過行業內懲戒機制保證或者促進經營者實施價格壟斷協議。
行政機關、法律法規賦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下稱行政機關)要求行業協會實施上述行為的,行業協會有權拒絕,并可以向省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禁止行業協會擾亂市場價格秩序
行業協會開展以下價格活動,將被認為嚴重擾亂市場價格秩序,有極大的法律風險:
(一)捏造、散布本行業的漲價信息,推動本行業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過快、過高上漲;
(二)捏造、散布本行業的下游行業的漲價信息,間接推動本行業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過快、過高上漲;
(三)捏造、散布本行業的上游行業的漲價信息或者本行業的生產經營成本上漲信息,間接推動本行業所經營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過快、過高上漲;
(四)組織或者引導會員單位或者其他經營者在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
(五)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
第十六條 禁止行業協會濫用行業管理職能
根據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具有行業管理職能的行業協會,在實施行業管理過程中,需要注意避免管理行為與有償收費行為混同,防止干涉會員享有的依法自主定價權利,盡量減小行業管理行為對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的影響。一般情況下,行業協會實施下列行為,將被認為嚴重侵害會員價格權益、損害市場競爭秩序:
(一)強制要求經營者加入協會并支付會費或者其他費用,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強制會員單位或者其他經營者接受其商品或者服務并收取費用;
(三)強制會員單位或者其他經營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四)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性文件禁止的行為。
第十七條 禁止行業協會濫用行政管理職能
行政機關將部分行業管理職能交由行業協會承擔的,一般應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行業協會不得以此為由,向接受管理的入會經營者或者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收取費用。
行業協會提供行政許可、行政審批事前的評估、培訓、考試、評比等服務事項的,由具有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職能的行政機關確定符合資質條件的行業協會及其他中介機構范圍,并按“誰委托、誰付費”原則,由委托方承擔費用。
第十八條 法律責任
行業協會從事了本指南提示的具有法律風險的行為,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定違法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反壟斷法律法規規定的法律責任實施行政處罰;價格、反壟斷法律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請行業協會的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具有法定執法權限的部門依據行業法規、行業協會管理有關規定或者社會團體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行政機關向行業協會移交行政管理職能或者將行業協會的培訓、評估等作為行政許可、行政審批必備條件,支持或者默許行業協會向服務對象收取費用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治理亂收費的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對行政機關及行業協會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本指南自201 年 月 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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