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境外能源合作中,海外糾紛往往具有連鎖反應,走出去的能源企業要在項目開發和合同談判過程中風險予以充分的評估,在合同中按“風險分配給最有能力承擔的一方”的原則分配風險,包括對索賠、糾紛處理機制作出妥善的約定,作為最后一道法律救濟手段,必要時也需要通過約定或相關雙邊或多邊機制解決爭端,維護海外投資安全和權益。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ICSID)2014年12月3日受理了北京城建集團向也門共和國提起的一宗投資爭議仲裁,該案例進一步表明,中國與有關國家的雙邊投資協定條款也為對外承包工程中的權益提供法律保障,可為對外承包工程企業維護海外權益所利用。《能源憲章條約》是專注能源領域投資保護的國際條約,規定了投資者—東道國投資爭議解決機制,但我國目前是觀察國,待正式加入后可利用其實體規則和爭端解決機制加強對境外能源合作的保障。
【推薦】
感谢您的关注,当前客服人员不在线,请填写一下您的信息,我们会尽快和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