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砌塊用做建筑主體材料時,其放射性核素限量應符合《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2010)的規定。當建筑主體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鐳-226、釷-232、鉀-40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時滿足IRa≤1.0和Ir≤1.0時,其產銷與使用范圍不受限制。對空心率大于25%的建筑主體材料,其天然放射性核素鐳-226、釷-232、鉀-40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時滿足IRa≤1.0和Ir≤1.3時,其產銷與使用范圍不受限制。
財政部、環保總局文件《財庫[2006]90號》規定: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用財政性資金進行采購時,要優先采購環境標志產品,不得采購危害環境及人體健康的產品。建筑砌塊執行《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 建筑砌塊》(HJ/T207-2005)標準,其主要技術內容如下:
產品中使用的廢棄物和工業副產品(如稻草、木屑、爐渣、粉煤灰、煤矸石、硫石膏等)的含量應大于35%。